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2-28 浏览 26317 次
续对边境、特有少数民族和藏族聚居地区农村贫困家庭的初中、小学学生实行“三免费”政策,将中央补助和我省寄宿制学校改造资金相结合,促进云南基础教育发展。

  要继续抓好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县工作,全面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特别是要抓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六大防治工程。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实施农业人口独身子女“奖优免补”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西部地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的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产业政策,积极培育文化市场,促进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六、深化改革,创新良好发展环境

  以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依法规范行政和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加快所有制结构调整,积极推进我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加大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的力度。继续巩固我省与六省区市的七方合作和泛珠江流域合作,推动云南省与次区域国家贸易与投资便利化,加强口岸建设。

  七、拓宽资金渠道,争取国家支持

  充分利用国家加大对西部地区资金投入及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西部开发资金渠道的机遇,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在产业政策、税收政策、投资项目、财政转移支付和社保政策等方面的倾斜和支持。争取国家对我省基础教育的支持。国债资金除主要用于支持农林水、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之外,要兼顾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保稳定、保运转。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认真贯彻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努力创造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加大干部交流和人才培训力度,促进我省党政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九、不断强化法制建设

  积极配合国家制定《西部开发促进法》和《西部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工作,做好我省西部开发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工作。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加速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公务人员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树立诚信政府形象,为云南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十、加强对全省西部开发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对重大开发项目和政策制定,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云南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国务院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市区西部开发办及各地区、各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对西部开发重点工作的调查研究、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对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指导方针和各项重点任务,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不懈地把西部大开发扎扎实实向前推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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