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3-03 浏览 26390 次
民的生产生活用水、用电需求。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设施可以依法承包、租赁和拍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渔业生产,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禁止毒鱼、电鱼和炸鱼。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其留成比例享受上缴省级的比例低于非自治地方和市全额留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交通运输事业。重视公路、航运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公路路面等级,加强路政管理,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每年11月为自治县爱路护路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信息产业,加强城镇、乡村特别是边远山区的邮政、电信等通讯网络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旅游业。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保护和开发民族文化、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等旅游资源。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旅游企业,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文化产品。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快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基础,具有民族特色的小城镇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公民到城镇创业和生活。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及外来投资者,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乡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集贸市场,谁投资,谁受益。贫困乡、村的集贸市场,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定期减免工商管理费的照顾。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资源和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发展各类企业,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在招商引资和创办企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金融、保险工作,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落实各项支农优惠贷款,为自治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贫困乡村的扶贫工作,在建设项目、资金投放、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改善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对扶贫项目和资金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抗灾措施,保障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严格控制财政支出。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在不能保证正常支出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财政增加对自治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各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民族机动金,用于发展贫困山区的经济和教育事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享受国家和省、市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和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县因执行上级国家机关调整工资、增加津贴等政策增加财政支出的,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自治县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并可以实行自治县津贴。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税收需要减免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税收减免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若需部分变更,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自治县的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应当通过审计,并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自治县的财政年度决算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刁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和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发展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办好幼儿教育和成人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教育,办好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加强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的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补助。自治县内的高中在招生时,对哈尼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使用普通话教学。少数民族地区的小学,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辅助教学。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素质合格,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提倡尊师重教,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教育经费应当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办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教育奖励资金,对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和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科技经费投入,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健全科技服务网络,做好先进适用技术的试验、示范、培训和推广工作,提高工农业生产的科学技术含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推广适用技术和技术承包。对在科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档案和图书等事业。弘扬民族民间优秀文化,发掘、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民族文化遗产。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馆(站、室)的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业余文化艺术团体,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广播、电视的覆盖率和收视质量,规范乡、村地面卫星接收站管理。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和职业病的研究和防治。增加医疗卫生投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建立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疾病控制体系,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研究和应用。保护和开发药材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依法办医、行医。加强医药市场和食品、药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每年1月为自治县爱国卫生月。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倡晚婚晚育和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将社会救灾救济资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户储存管理。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和残疾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公墓用地,提倡火葬。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对干部职工进行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法律法规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确定哈尼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招考录用条件。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工作人员时,应当主要在自治县内招收,并优先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各族人民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发展。增进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共同为自治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每年11月28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1天。

  每年墨江哈尼太阳节,全县放假3天。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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