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3-03 浏览 28286 次

【颁布日期】2006-06-01

【实施日期】1990-07-02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2006年6月1日

 

  (1990年4月1日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7月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6年1月13日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6年6月1日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哈尼族、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思茅市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傣族、白族、拉祜族、傈僳族、回族等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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