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3-06 浏览 30689 次
行改革。

  --第一类,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农业科技机构。应逐步转变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各级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逐步使有条件的科技机构,如从事种子、化肥、花卉、饲料、兽药、农药和农产品加工等技术开发的机构,整体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转制后的农业科研机构仍可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担政府下达的科技任务。

  --第二类,服务类农业科技机构。应逐步转变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从事非公益性技术咨询服务的科技机构,如从事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分析测试等工作的单位,可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也可转为中介组织。

  --第三类,基础性、公益性农业科技机构。从事农业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农业资源保护等农业基础性、公益性工作的单位,在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的基础上,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后,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这类机构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转制并逐步与原单位分离。

  --农业科研院所内部改革可按上述分类改革方式参照执行。

  (三)对农业科技推广体系进行改革。

  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改革,要解决农业生产一线科技力量薄弱、部分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调动农民、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运用新机制,建立符合省情的新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

  --实行推广队伍多元化。要在稳定、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同时,大力发展农民群众性的技术推广与服务组织和各类科技型企业,支持农村各类专业协会的发展。充分调动科技机构、大中专院校和科技工作者参与推广工作的积极性,建立专业人员、农民、企业家等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队伍。

  --实行推广行为社会化。国家扶持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社会效益显著的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与示范工作,主要由政府支持的推广机构承担,实行低价或免费政策。有市场前景的开发类技术,要鼓励和支持企业、农民参与推广。

  --实行推广形式多样化。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鼓励推广机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协会、企业及农民以农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等形式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加快农业技术中介、咨询、信息服务组织的建设步伐。允许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服务、转让、承包的效益分配。

  (四)提高农业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鼓励、支持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农业科技工作,承担各级政府下达的科技任务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五)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

  --改革科技立项与委托制度,实行招投标制。科技项目立项要根据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逐步实行课题招标、择优委托。

  --改革经费使用方式,推行课题制。在农业科技总经费不断增加的基础上,改革经费使用方式。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机构,采取不同的资助方式,实行课题制。

  --改革分配办法,按岗定酬,按绩取酬。以岗位定工资、按业绩定津贴。探索并完善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途径,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其工作绩效挂钩。科技人员可以技术投入和服务等形式参加二次分配。允许科技人员发挥专长,从事兼职工作。

  --改革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实行理事会决策制、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在用人上全面推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招聘人员数量。

  四、建立强有力的农业科技保障体系

  新阶段要继续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制定和完善农业科技政策法规,加强对农业科技的领导,形成强有力的农业科技保障体系。

  (一)加大农业科技的投入力度,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投入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投入体系。

  各级政府在增加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同时,要调动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入农业科技,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的状况。

  增加各级政府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我省农业基础薄弱,农业科技投入要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政府要建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用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示范推广、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及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加大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要从种子经营额中提取1.2%的经费用于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涉及农业的重大工程项目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经费。农业重大工程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水利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菜篮子”工程等,要在工程经费中安排不低于5%的科技专项费,用于与工程相关的科技工作。经费仍由工程管理部门管理,科技部门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参与工作。

  --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提高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在农业科技投入中的比重。农业科技企业要将经营收入中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允许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建立农业科技基金,专门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和奖励农业科技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基金可以企业或个人冠名。

  --对科研单位、企业或个人投资开发的,社会效益显著的、知识产权不易保护的农业科研成果,可采用政府后收购或补贴的办法。政府后收购或补贴办法由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制定。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其资助额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农业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

  --对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技机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5年内暂免征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加强金融、税收、保险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加大风险投资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与产业保险制度。金融机构要将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等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

  (二)切实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拓宽农业科技国际合作的领域,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加大在我省的国家“948”项目的实施力度。农业技术引进要科学规划,重点引进增加农业效益、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优良农畜新品种、种质资源及先进技术,学习国际先进的科学方法和管理经验。进一步扩大国际学术和人才交流,大力引进国外智力。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政策,鼓励和引导留学人员、留居海外的农业科技人员回川工作。

  大力加强国内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要按照东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大力引进东部先进成熟技术和高级农业科技人才、企业家,充分发挥我省农业生物资源优势,通过技术对接,加快我省农业的跨越式发展。

  (三)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的领导,建立高效、协调的农业科技管理体系。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工作,坚持农业科技管理统一规划、地方和部门共同实施的原则,制定、完善农业科技政策,加大对农业科技重大问题的协调力度,建立监督机制,保障农业科技投入,建立新型农业科技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为农业科技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要抓好几个重大课题的攻关开发、几项关键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几项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为改善农业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办几年实事。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切实把农业科技放在突出位置,在项目、经费、人才等方面予以倾斜。

  各市、州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狠抓落实,促进我省农业实现新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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