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技机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5年内暂免征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加强金融、税收、保险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加大风险投资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与产业保险制度。金融机构要将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等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
(二)切实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拓宽农业科技国际合作的领域,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加大在我省的国家“948”项目的实施力度。农业技术引进要科学规划,重点引进增加农业效益、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优良农畜新品种、种质资源及先进技术,学习国际先进的科学方法和管理经验。进一步扩大国际学术和人才交流,大力引进国外智力。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政策,鼓励和引导留学人员、留居海外的农业科技人员回川工作。
大力加强国内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要按照东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大力引进东部先进成熟技术和高级农业科技人才、企业家,充分发挥我省农业生物资源优势,通过技术对接,加快我省农业的跨越式发展。
(三)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的领导,建立高效、协调的农业科技管理体系。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工作,坚持农业科技管理统一规划、地方和部门共同实施的原则,制定、完善农业科技政策,加大对农业科技重大问题的协调力度,建立监督机制,保障农业科技投入,建立新型农业科技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为农业科技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要抓好几个重大课题的攻关开发、几项关键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几项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为改善农业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办几年实事。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切实把农业科技放在突出位置,在项目、经费、人才等方面予以倾斜。
各市、州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狠抓落实,促进我省农业实现新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