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3-11 浏览 24872 次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审查同意,发布种子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做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种子损失二倍以内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种子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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