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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落实购置机具补贴政策。各区(市)县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国家、省、市购机补贴资金的公开、公正、及时、有效使用,并确保购机补贴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国家给予农民的实惠,不得截留、挪用,确保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对本市购机目录列出的机具补贴实行普惠制。农机行政管理部门要正确引导购机,确保农机的可靠性、先进性、适用性以及配置结构的合理性。
(四)认真执行农机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落实国家对农机科研、制造、作业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政策杠杆促进农机化发展。
五、加强对农机化发展工作的领导和服务
(一)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把农机化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农机化工作任期目标责任制。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机化发展的规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为农机化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要加强对农机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等进行质量和技术监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机生产者、经营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
(三)市农委要充分利用各级农业、农机技术培训学校的资源优势,组织对农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培训。市劳动保障局要将农机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对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
(四)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农机化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做好农机化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市政府目督办要将农机化发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加强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