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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5-05-26
【实施日期】1999-08-14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2005修正)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66号
2005年5月26日
(1999年8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和使用农药,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登记、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