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2005修正)
发布时间 2014-03-14 浏览 23981 次
药生产、经营、使用和仓贮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拍摄、摘录与农药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的措施。

  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对因公接触到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农药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办理农药登记,违法审批农药标签或农药广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滥施处罚,徇私舞弊或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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