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保障机制
生态环境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本规划所列的重点项目;市、县财政要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列入预算,并根据建设需要逐年增长;落实《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地方财政总支出中安排不低于百分之一的资金,用于造林、育林、护林、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林业科技教育”的规定。对国家及省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生态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各地必须安排配套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地方性的建设项目,由地方负责投入以及群众投劳。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事权划分,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作出长期安排。对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可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方式。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上的各类投资主体向生态环境建设投资。积极争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利用广东海外华人、华侨众多的优势以及他们对家乡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的高度热情,发动他们投资家乡的生态环境建设事业。
(三)加强法制建设,加大立法普法执法力度
认真宣传贯彻《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在我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海域使用管理规定》、《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强化依法行政,省及各地区制订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时,要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经济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从严把关,制止建设性生态环境破坏。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恶化的,必须责令立即停业,限期整治,整治后仍未符合要求的,坚决关闭。造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区域合作与国际交流
加强与国内各省(区)和港澳地区在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及生物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的协作。积极开展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和开发计划署等国际机构及外国政府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推广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推动我省生态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