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4-05 浏览 27037 次
础设施建设的用地支持。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和所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享受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最低标准征收。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已采取措施实现先补后占的,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实行工业有偿地价补贴办法,允许从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收益中,按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专项用于工业区项目用地地价补贴。工业项目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缓交或分期交纳。

  加快用地审批速度。新增建设用地,由县国土部门直接向市国土部门申报;已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会审的,市政府不再组织会审。市国土部门对县国土部门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

  24、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公司制中小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注册登记时,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度的,首期实缴资本可按认缴金额的10%出资,其余资本缴足期限为三年。投资者可根据需要,申办出资额不设底限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支持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持有自治区著名商标、获自治区级“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申请冠广西区名。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达到500万元或集团合并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集团,可申请冠南宁市名。异地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受户籍限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注册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对在县域创办的民营科技、农产品加工型、扶贫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涉及前置审批的,可先办理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按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相关手续。区外产业转移项目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工艺经改进能达到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要求的,可核发临时营业执照。支持农副土特产品注册商标。简化前置条件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不再设立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项目必须向社会挂牌公示。改革后置审批方式,积极推行现场审批、现场年检等办法。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经申请和有关机关批准,可免予年检(审)。对免于工商登记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规定的特殊项目外)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严禁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或变相要求个体私营企业加入各种协会或其他自治组织。

  25、加大支持教育、人才、科技力度。支持县域发展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大力扶持农村教育,巩固“普九”成果,到2005年全面实现“两基”目标。市、县两级设立教育专项资金;对农村特困家庭中小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杂费、免课本费,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确保农村特困中小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学业。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职业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经批准承担劳务职业技术培训的教育机构(含民办),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培训制补助经费。建立市区与各县的人才资源开发网络,抓好本地人才使用工作。拓宽引智渠道,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到各县工作、服务和创业。属于市区的各类人才到县工作和服务,户口、人事关系不转,可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属于市外引进的中、高级人才到各县工作或服务的,户口可迁入南宁市,人事关系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

  强化科技支撑。围绕特色产业,依托大型企业或龙头企业,建立和健全公共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示范基地。县域中小企业在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其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技改资金用于县域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贷款贴息和补助,重点支持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优势和特色产品的科技项目。健全农村技术推广体系和农村信息服务网络。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向定点帮扶县区转让科技成果、形成产业化生产的,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并可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支持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科技人员通过项目承包、兼职、担任技术顾问、技术入股等形式,为各县区提供科技服务。

  26、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以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建立全市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凡在县城、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都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其家庭成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九、加强领导,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27、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市成立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任副组长,负责对县域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发展县域经济的领导。建立市领导、市直部门与县区挂钩联系制度,指导帮助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问题。挂钩联系工作与联系县域经济发展同步考核,实行同赏同奖同罚。加强县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建设,重点选配好党政正职,并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加大县区干部队伍到区外发达地区挂职学习力度。加强县区干部交流力度,注意选拔德才兼备的中青年留学回国人员到县区任职。深入开展“三级联创”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8、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法。市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市一盘棋”观念,相互协调,加强配合,支持县区经济发展。按照责权统一、运转协调的原则下放经济管理权限,凡自治区下放给我市的审批权,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下放给各县。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项目的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市财政支持的项目一律取消审批,实行备案制。对建设性项目、技改项目和外资项目的审批权,凡自治区已下放给我市的,一律下放到县,实行属地管理。认真落实2002年城区工作会议精神和南发〔2002〕13号、南办发〔2002〕109号和南府发〔2003〕15号三个文件精神,真正把下放给城区的管理权限按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下放到位。市垂直管理部门在县区、乡镇延伸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要征求所在县区、乡镇党委的意见。对支持和服务县域经济不力、地方意见较多的延伸机构的领导,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调整。要减少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对面向县区各类考核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重新核定。对必须保留的项目要设置考核指标、简化程式,对行政监督检查实行严格的计划控制和督察审核,确保基层集中精力抓经济工作。要健全和完善县域经济发展指标体系,加强统计执法,坚决制止在统计数字上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

  29、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强化考核制度。把县域经济发展的实绩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标准,主要指标列为考核、考评县区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强化县区领导班子考核办法,实行县区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对县区财政实行收入增长奖励,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的,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实行按季度和年度动态考核通报制度。对全市县域经济发展实行每年综合实力排序。对被评为全区“十佳县”或在全区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排序中位次前移五位以上(含五位)的县及其挂钩联系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全区各县经济发展排序中连续两年每年倒退三位以上(含三位)县的党政主要领导,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必要调整。

  30、制定实施办法,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在今年6月底前,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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