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科技支撑。围绕特色产业,依托大型企业或龙头企业,建立和健全公共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示范基地。县域中小企业在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其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技改资金用于县域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贷款贴息和补助,重点支持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优势和特色产品的科技项目。健全农村技术推广体系和农村信息服务网络。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向定点帮扶县区转让科技成果、形成产业化生产的,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并可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支持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科技人员通过项目承包、兼职、担任技术顾问、技术入股等形式,为各县区提供科技服务。
26、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以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建立全市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凡在县城、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都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其家庭成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九、加强领导,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27、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市成立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任副组长,负责对县域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发展县域经济的领导。建立市领导、市直部门与县区挂钩联系制度,指导帮助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问题。挂钩联系工作与联系县域经济发展同步考核,实行同赏同奖同罚。加强县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建设,重点选配好党政正职,并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加大县区干部队伍到区外发达地区挂职学习力度。加强县区干部交流力度,注意选拔德才兼备的中青年留学回国人员到县区任职。深入开展“三级联创”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8、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法。市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市一盘棋”观念,相互协调,加强配合,支持县区经济发展。按照责权统一、运转协调的原则下放经济管理权限,凡自治区下放给我市的审批权,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下放给各县。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项目的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市财政支持的项目一律取消审批,实行备案制。对建设性项目、技改项目和外资项目的审批权,凡自治区已下放给我市的,一律下放到县,实行属地管理。认真落实2002年城区工作会议精神和南发〔2002〕13号、南办发〔2002〕109号和南府发〔2003〕15号三个文件精神,真正把下放给城区的管理权限按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下放到位。市垂直管理部门在县区、乡镇延伸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要征求所在县区、乡镇党委的意见。对支持和服务县域经济不力、地方意见较多的延伸机构的领导,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调整。要减少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对面向县区各类考核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重新核定。对必须保留的项目要设置考核指标、简化程式,对行政监督检查实行严格的计划控制和督察审核,确保基层集中精力抓经济工作。要健全和完善县域经济发展指标体系,加强统计执法,坚决制止在统计数字上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
29、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强化考核制度。把县域经济发展的实绩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标准,主要指标列为考核、考评县区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强化县区领导班子考核办法,实行县区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对县区财政实行收入增长奖励,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的,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实行按季度和年度动态考核通报制度。对全市县域经济发展实行每年综合实力排序。对被评为全区“十佳县”或在全区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排序中位次前移五位以上(含五位)的县及其挂钩联系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全区各县经济发展排序中连续两年每年倒退三位以上(含三位)县的党政主要领导,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必要调整。
30、制定实施办法,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在今年6月底前,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