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农业部门应当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动在法律的贯彻实施中履行好自身的职能,争取必要的政策支持。要在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愿的前提下,对具备法律规定条件、尚未登记的合作组织,依法加强业务辅导,适时引导其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其依法做好章程制定等相关工作;对暂不符合法定条件、暂不宜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予以耐心解释,指导其按要求规范发展。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严格专项资金管理。今年,省级财政在农业专项资金预算中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落实专项扶持资金,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起步难、发展更难的问题。要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紧密结合国家各项重点农业工程和项目开展申报和承担实施工作,积极探索落实项目资金和各类扶持资金的新途径。要督促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单位,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用途和已申报的内容,使用示范项目建设资金;要将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向全体成员公开,并设置“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资金”明细帐,实行专帐核算。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以及用于人员经费补助和接待费用等支出,确保专款专用,不断提高扶持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经济、社会效益。
三、要加强检查督促,实行动态管理。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保优汰劣。各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请在今年底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示范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示范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进行考评,并向多厅经管处提交3000字左右的工作总结。省将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以确保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单位建设与发展的顺利进行,实现预期目标,取得应有成效。
广东省农业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