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实施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4-09 浏览 23011 次

  3.省盐业管理部门落实对农产品加工用盐专户供应,实行最优惠价格的政策;

  4.省供电部门明细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生产用电按农业用电收费的政策;

  5.省地税局明细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6.省科技厅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设立农业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和对农业新品种引进、选育、示范、生产性试验、新技术应用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项目在科技立项中给予倾斜支持的细化政策;

  7.各市、县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通道政策;

  8.各市、县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资金(含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落实情况。

  对上述事项,请各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尽快落实,并于5月底前将具体的政策规定文件送我厅(经管处)。

  二、抓好农业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对2003年省政府重点抓好的十件大事和十项工程,省政府办公厅已成立督办协调小组进行专项督办,为确保完成省政府提出的今年农业产业化工作目标。各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业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重点抓好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完善与农户利益的联结机制。对农业龙头企业尤其是省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省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必须全面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确保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要结合当地优势农产品布局,帮助和服务粮食、蔬菜、水果、花卉、茶叶、畜牧、水产等行业的龙头企业创名优品牌,每个市至少要有5个名优品牌。帮助省农业龙头企业做好质量体系认证,每个市要有50%以上的省农业龙头企业通过isq9000系列或绿色食品的质量体系认证,国家级的农业龙头企业今年必须全部达到isq9000系列或绿色食品的质量体系认证。

  对上述要求,各市、县农业局要及时通知农业龙头企业,并列入动态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市分别于6月、9月、12月的25日前书面报告我厅经管处。

广东省农业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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