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4-17 浏览 24290 次
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

  2.持本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失业人员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属于贴息范围规定的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

  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第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属于贴息范围规定的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持《失业人员证》的其他失业人员申请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属于贴息范围规定的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25%的贴息;

  4.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即本人先按月偿还利息,每季度由担保机构根据付息情况,支付贴息给借款人。

  二、优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流程,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一)实行信用反担保。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必须由1名以上有稳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信用反担保。

  (二)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完善贷款服务。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要建立良好的跟踪管理服务机制,利用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网络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

  1.贷前审查。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创业项目进行认真评估,根据创业项目对资金需要,核定担保贷款支持额度,确保每笔贷款都对应一个创业项目,避免贷款的盲目性;

  2.跟踪服务。实现小额担保贷款信息与劳动保障管理系统贯通,提高工作效率。市、区、街道三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对他们的项目运行要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有超前防范意识,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创业项目的成功率;

  3.风险预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共同加强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并按程序对问题贷款采取针对性处理措施,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

  (三)小额担保贷款展期的处理。

  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2年到期时,借款人继续需要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在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所办项目经营正常、且有良好的还贷意愿的,在申请人继续提供个人信用反担保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贷款展期。申请展期必须在贷款到期前2个月书面提出。展期期限为1年,展期不贴息。

  (四)逾期贷款的处理。

  1.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到期,由经办银行负责进行清贷,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通过电话、下达《催收通知书》、发律师函、上门催收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担保机构和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应积极协助;

  2.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经办银行可将其逾期贷款信息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贷款的人员可在金融机构之间予以通报并给予公开曝光,并会同有关机关采取司法措施追究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同时,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对其享受相关再就业援助及低保政策等权利予以限制;

  3.贷款代偿期限为3个月,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且超过代偿期限仍未收回的贷款,由经办银行提出《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经担保机构审核后,经办银行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代偿情况应及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代偿后贷款的清贷工作由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承担。

  三、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建设试点

  (一)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强化街道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窗口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效能,发挥基层平台在对借款申请人贷前资格审查、诚信度调查、贷后跟踪管理、还贷行为道德规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在有条件的社区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将试点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额/当年到期贷款应回收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或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信用社区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作考核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共同制定。

  四、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鼓励商业银行对招用本市户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包括创新型成长型小企业,下同)提供信贷支持。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

  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情况进行认定。

  (二)担保机构。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担保机构必须是由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确认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用账户,与其他业务资金分开使用,并实行资金单独核算。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根据其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数量确定贷款额度,招用10人(含10人)以下的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招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招用30人以上的提供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

  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可按照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四)贴息和贷款损失分担。

  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及办理、贴息办理、展期条件和办理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经办银行共同制定;

  (三)本通知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

2006-2008深圳市小额担保贷款微利贴息项目

1  2  3  4  5  6  7  8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