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建设试点
(一)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强化街道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窗口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效能,发挥基层平台在对借款申请人贷前资格审查、诚信度调查、贷后跟踪管理、还贷行为道德规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在有条件的社区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将试点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额/当年到期贷款应回收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或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信用社区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作考核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共同制定。
四、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鼓励商业银行对招用本市户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包括创新型成长型小企业,下同)提供信贷支持。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
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情况进行认定。
(二)担保机构。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担保机构必须是由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确认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用账户,与其他业务资金分开使用,并实行资金单独核算。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根据其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数量确定贷款额度,招用10人(含10人)以下的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招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招用30人以上的提供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
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可按照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四)贴息和贷款损失分担。
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及办理、贴息办理、展期条件和办理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经办银行共同制定;
(三)本通知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
2006-2008深圳市小额担保贷款微利贴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