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着力创新体制机制
9.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积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把技术创新能力作为国有企业考核的重要指标,把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大中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要达到3%,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鼓励企业加快研究开发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其他形式的研究开发机构。重视和发挥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在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生力军作用。通过科技计划、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促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
10.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知识创新中的骨干作用。推进高等院校的教育和科研体制改革,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探索建立创新型大学,充分发挥高等教育在建设创新型湖南中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加快培养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大力支持高等院校建立符合我省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的重点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和科技创新平台。坚持结合实际、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深化科研机构改革,注意发挥科技人员在自主创新中的作用。引导转制类科研机构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权益分配的激励政策。稳步推进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稳定支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建立科研机构创新能力评价机制,促进其提高创新水平和能力。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为依托,积极开展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增强我省原始创新能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勘察设计单位,面向我省优势产业和企业联合开展关键和共性技术攻关,突破一批产业技术瓶颈。促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对在省内转化的科技成果给予优先扶持。
11.健全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大力支持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成果转化和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的公共平台建设。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创办综合性或专业性的科技“孵化器”,对各级科技“孵化器”给予支持。加强中试基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代理等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引导其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快发展金融、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机构,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良好服务和支撑。加快大型科学仪器及设备共享平台、自然科学资源共享平台、产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科学信息和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促进我省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努力创建有色金属国家实施室,新建一批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加快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加强区域间和国际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部省、院省、“泛珠三角”区域科技合作。积极鼓励和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知识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12.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各级政府公共科技服务职能,切实把科技行政管理的重心从直接管理项目、资金转移到加强规划引导、制度建设、政策调控和公共服务上来,转移到组织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上来,转移到促进科技进步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上来,转移到提供优良的创新服务环境上来,转移到调动科技创新大军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上来。充分发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和经济、社会、综合管理部门的重要作用,建立分工明确、权责统一、协调联动的科技管理机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绩效优先、鼓励创新、竞争向上、协同发展、创新增值的评价机制和资源分配机制。增强科技项目实施、经费分配、科研成果评定等方面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提高自主创新效率和效益。各级各类科技计划要更多地反映企业重大科技需求、更多地吸纳企业参与、更多地解决企业发展关键技术问题。
四、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
13.大幅度增加财政科技投入。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的有关规定,建立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使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确保地方财政对科技投入增长速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2006年省本级大幅度增加科技三项经费,在此基础上,今后每年财政增加对科技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加科技投入。推进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社会化、市场化、多元化投入体系建设;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更多地投向自主创新,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和其他创新资源。
14.注重发挥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完善促进转制类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金支持创新活动。
15.切实加大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引导商业金融支持自主创新;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
16.强化政府采购政策的导向效应。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17.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把获取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作为科技项目立项、科技奖励评审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条件,将专利统计指标纳入科技产出指标范畴和统计指标体系。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国内外申请专利。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和企业集团知识产权服务终端。制定和完善地方性知识产权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建立知识产权预警、监管系统及执法协作、涉外应对和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监管力度。支持产学研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加快发展自主品牌。
五、营造科技进步和创新的良好环境
18.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南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科技工作,提高驾驭现代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自主创新取得实效。建立地方政府科技进步监测机制,把科技进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内容,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制度化。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主导、部门负责实施、社会共同参与的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的工作机制,形成全省各级、各部门推进科教兴湘、建设创新型湖南的主导战略的合力。进一步激发市州、县市区创新发展的活力,切实加强基层科技工作。
19.认真组织实施《湖南省科技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将《规划纲要》中提出的“技术创新引导、知识创新登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富民强县示范、高新技术产业载体建设、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育”等七大科技工程、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重大科技专项,作为科技创新的战略支点,周密部署,协力推进,共同实施,取得突破。要及时研究解决《规划纲要》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顺利实施。
20.营造自主创新良好氛围。加强对自主创新的宣传,大力宣传自主创新典型,努力弘扬创新文化,营造人人参与创新、人人支持创新、人人推动创新的社会氛围。倡导“敢为人先、勇于竞争、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创新精神,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鼓励、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构建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人文环境。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宣传科学思想,推广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加强科研职业道德建设,克服科学技术研究中的学术浮躁等不良倾向。
建设创新型湖南,是全省人民的共同事业。各级各部门及全省人民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励精图治,奋发有为,坚持走自主创新道路,为建设创新型湖南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