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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东到湖南合资兴办企事业,凡属基建和改造项目,其广东投资部分,规范算湖南的,产值算广东的,并在地方税的征收上予以照顾。
四、广东到湖南进行技术入股、商标入股、专利入股,所新增的利润按股分红。消化吸收后的引进技术和设备转让给湖南,可付给一次性技术转让费,也可作为技术入股,由此而新增的利润按股分利;因转让引进技术而实现国产化的产品,如广东需要,可优先供给。
五、广东到湖南“老少边穷”地区联合协作的项目和两省联合开发能源、交通的项目,免征所得税三至五年。
六、广东到湖南联合开发的资源和短缺原材料,按优惠比例供给广东,这部分产品的价格,可视投资条件,按优惠价格结算。
七、广东到湖南联办企业生产的新产品,享受湖南的优惠免税政策。
八、广东来湖南搞来料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的协作项目,其劳务费可比广东低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九、由广东组织来湖南的国旅、中旅旅游团组,在食宿和交通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拨款价格按商定的比例给予优惠。
十、对广东支援湖南建设的科技、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待遇从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