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扶贫攻坚计划
发布时间 2014-05-02 浏览 26366 次
点贫困老区建设资金,按原管理办法不变。

  (四)扶贫项目前期准备费用,可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由项目主办单位承担一部分。

  (五)扶贫项目资金一般由相应的经济实体承贷承还。承担扶贫项目的经济实体,要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起来,不得拿扶贫资金做与扶贫项目无关的事情。银行在发放扶贫贷款时,不能以新贷抵老贷,也不能不考虑项目周期随意缩短贷款期限,更不能违反国家规定提高贷款利率。

  (六)扶贫资金的投放要与使用效益和贷款的回收直接挂钩。扶贫贷款的增量分配要与到期贷款回收率和催收贷款下降率挂钩,没有完成到期贷款回收率和催收贷款下降率的,相应扣减下年度贷款规模。各级扶贫开发部门要协助银行和资金管理部门抓好到逾期资金的回收工作,采取措施努力降低呆帐、呆滞资金的比例。

  (七)严格扶贫资金的审计检查制度。省、地、县各级每年都要组织力量,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和检查,并及时通报情况,如发现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政策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八)省各项扶贫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银行和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攻坚计划的要求,商扶贫开发部门分别制定,报省扶贫领导小组备案。各地、县的扶贫资金使用办法自行制定。

  六、部门任务

  (一)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计划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扶贫攻坚计划,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资金、物资、技术上向贫困地区倾斜。

  (二)省财政、金融部门要在执行好中央、省各项扶贫政策的同时,结合各自的职能,采取积极措施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三)党政机关与贫困县定点挂钩扶贫工作要继续坚持,要通过多种途径为挂钩点办实事,不脱贫、不脱钩。各单位每年要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作书面汇报。

  (四)省计委、科委、教委、农委、经委、财办包点扶持郧阳地区6县(市)的制度不变。

  (五)省计划部门要与省扶贫、交通、水利部门安排好以工代赈修建山区公路、基本农田建设和水利设施的项目。规划和联合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加强监督和管理。

  (六)省商业和外贸部门要积极帮助贫困地区兴建商品生产基地和商业设施,开拓市场,搞活流通,扩大对外贸易和边境贸易。

  (七)省农业部门要组织实施“温饱工程”,抓好鄂西山区地膜玉米“一优两高”新技术示范样板工作,加强贫困地区农民技术培训、推广实用技术。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当家地建设,力争贫困地区粮食自给。

  (八)省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制定贫困地区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大力扶持贫困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同时有计划地吸收贫困户劳力就业。

  (九)省林业部门要制定贫困山区经济林发展规划,支持贫困地区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名特优经济林及各种林副产品,协同有关部门,形成以林果种植为主的区域性支柱产业。

  (十)省水利部门要配合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加快贫困地区的基本农田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制定人畜饮水工程实施方案,采用多种形式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利用山区资源,发展小水电;帮助库区群众发展多种经营,尽快解决温饱问题。

  (十一)省电力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并会同水利部门按照规定,认真落实水电费返还政策,继续从水库水费附加和水电利润返还附加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库区发展多种经营。

  (十二)省科技部门要制定科技扶贫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指导和推动扶贫工作转移到依靠科学技术和提高农民素质的轨道上来。

  (十三)省教育部门要积极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的教育改革,普及初等教育,做好青壮年的扫盲工作,加强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培养科技致富带头人活动。每年在省内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中划定500名大专生、100名中专生指标,定向委培山区考生。

  (十四)省交通部门要配合实施以工代赈,做好以工代赈修建公路、整治内河航道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加强项目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增加投入,加快贫困地区公路、水运建设。

  (十五)省地矿、煤炭、冶金、建材等部门,要积极帮助贫困地区找矿探矿,为贫困地区开发利用当地矿产资源提供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

  (十六)省化工部门要帮助贫困地区改造小化肥厂,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化工产品。

  (十七)省邮电部门要帮助贫困地区改善基础条件,解决贫困乡村不通电话和不通邮的问题。

  (十八)省劳动部门要为贫困地区拓宽就业渠道,做好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合理有序的劳务输出。

  (十九)省民政部门要逐步在贫困地区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贫困人口中的优抚、救济对象创造基本生活条件。

  (二十)省民族工作部门要把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温饱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

  (二十一)省文化部门要帮助贫困地区建设一些文化设施,逐步改善贫困地区的群众文化生活。

  (二十二)省广播电视部门要帮助贫困地区建设广播电视设施项目,扩大电视和广播覆盖范围。

  (二十三)省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贫困地区3级医疗预防保健体系,改善乡镇医院的医疗条件,稳定乡村医疗队伍,制定和落实控制地方病的措施。

  (二十四)省计划生育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和扶贫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努力降低人口自然增长率,严格控制痴呆傻人口增长,切实提高人口素质。

  (二十五)省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和扶贫任务的要求,减免贫困地区的有关税费,采取扶助措施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

  (二十六)省大中型企业工作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大中型厂矿企业开展对口扶贫,通过产品扩散、技术协作、吸收劳务等多种形式帮助贫困地区发展地方工业。

  (二十七)铁路、航运部门要从搞活贫困地区商品流通出发,优先安排贫困地区的货物运输计划,努力做到不误季节,不误期限。

  七、社会支持

  (一)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要大力开展科技扶贫和智力开发,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技术合作。

  (二)工会系统要组织专业人员到贫困地区传授技术,帮助企业产品上档次,为企业扭亏攻难关,扩大经济协作。

  (三)共青团组织要进一步开展“希望工程”活动,提高贫困地区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和巩固率。动员贫困地区青年开拓脱贫致富门路,带动贫困户解决温饱。

  (四)妇联要组织动员贫困地区的妇女参与“双学双比”竞赛活动,大力发展庭院经济。兴办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实体,扩大妇女就业门路。组织妇女学习实用技术,增强脱贫致富的能力。

  (五)科协要组织广大会员在贫困地区开展科普活动,通过多种形式促进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工作。

  (六)残疾人联合会在做好残疾人康复扶贫的同时,努力帮助贫困残人口创造解决温饱的条件。

  (七)武汉、襄樊、十堰、荆沙、黄石、鄂州等城市负责对口扶贫的贫困县,要采取干部交流、经济协作等措施,扩大扶贫范围,提高扶贫效益。

  (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要继续向贫困地区派科技扶贫开发团,选派科技副县长,并通过各种纽带作用,向贫困地区引进技术,引进项目。

  (九)驻鄂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在支援贫困地区抢险救灾和重大工程建设的同时,把帮助群众解决温饱、脱贫致富,作为拥政爱民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争当帮助群众脱贫致富的模范。

  (十)省军区、人武系统要巩固和发展“131”扶贫帮困活动的成果,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在扶贫攻坚中的生力军作用。

  八、组织与领导

  (一)本计划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县具体实施。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全面部署和督促检查本计划的执行;抓好扶贫资金、物资的合理分配,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制定促进本计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检查、督办各项扶贫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的问题;定期向省委、省政府汇报扶贫工作。

  (二)坚持以省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为保证按期完成本计划规定的任务,省长对全省负责;地(市、州)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负责;县主要负责人要对本级负责,县委书记、县长是本县扶贫攻坚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主要领导都要亲自抓本计划的实施,亲自出面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所有的贫困县,要把扶贫开发,解决群众温饱作为中心任务,集中力量认真实施扶贫攻坚计划;省、地、市、州要挑选精明强干、吃苦耐劳、联系群众的优秀干部,充实加强贫困县领导班子,并保持相对稳定;加强贫困乡、贫困村的组织建设,使之成为能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领导班子;把计划的实施和解决群众温饱的成效作为衡量贫困县领导干部政绩和提拔的主要标准。

  (四)为了与扶贫攻坚任务相适应,必须充实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贫困面大的地区和国家扶持的重点贫困县其机构的规格应为政府序列的委、办级。其他地县的扶贫机构与编制,要与本地的扶贫任务相适应。

  (五)为保证本计划的组织实施,省、地、县三级都要建立督办、检查制度,每年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办,及时解决实施计划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使扶贫攻坚计划的各项条款落到实处,保障按期实现本计划的预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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