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了与扶贫攻坚任务相适应,必须充实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贫困面大的地区和国家扶持的重点贫困县其机构的规格应为政府序列的委、办级。其他地县的扶贫机构与编制,要与本地的扶贫任务相适应。
(五)为保证本计划的组织实施,省、地、县三级都要建立督办、检查制度,每年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办,及时解决实施计划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使扶贫攻坚计划的各项条款落到实处,保障按期实现本计划的预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