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4-05-03 浏览 27149 次
技术、管理、营销、品牌、资金等优势与湘西地区的资源优势、成本优势结合起来,带动资源开发和产业升级。

  十一、积极推进人才工程

  34.把人才培训作为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在省内高校和省委党校开设“西部人才班”,采取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脱产学习与远程教育相结合等多种形式,为湘西地区加快培养紧缺的专业人才和党政人才。动员社会力量,建设一批培训机构,力争5年内,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由155个增加到247个,年培训能力20万人以上;鼓励实行“订单式”对口和挂钩培训。对下岗失业人员,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加大扶贫培训力度,对农村低收入贫困家庭,采用发放免费“培训券”的形式,每户由省资助一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由劳动部门优先推荐就业。

  35.对自愿到湘西地区参加开发建设的各类急需人才,实行“户口不迁、身份保留、来去自由”的政策,并在工资待遇、住房条件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予以优惠。对省内外来湘西地区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凡在湘西地区有合法的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办理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不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妥善解决其子女就学、入托等问题。加强湖南西部人才市场建设,发挥市场对人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36.从省直有关部门和省内较发达的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才和智力项目,对口支援湘西地区重点县市区。实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选派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县、乡基层对口支医、支教、支农,并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历,派出单位可根据情况给予生活补贴。继续开展湘西地区干部到省市、沿海地区挂职锻炼。选拔省市优秀青年干部到湘西地区任职。

  37.建立聘请高层次人才机制,首批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设立40个湘西地区专家岗位,每人每月由省政府补贴1000元。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兴办科技企业、从事科研开发等工作,离岗人员3—5年内保留原单位工作关系。逐步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在各类国外引智项目、优秀专家评选、科技成果评奖、培训人员选拔等方面,为湘西地区单列计划指标。

  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38.成立湘西地区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领导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湘西地区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湘西地区开发工作的日常指导和协调。建立湘西地区开发目标考核责任制,省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对目标实现、政策落实和开发成效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并作为省直部门、湘西地区市州、县市区主要领导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直各部门要把支持湘西地区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加强服务,通力合作。湘西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阔思路,奋发图强,研究制定和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扎实工作,开拓进取,把省委、省政府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决定精神落到实处,加快湘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

 

附件:

下放或委托经济建设管理权限事项

 

  一、下放审批事项

  (一)基本建设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国家和省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2.直接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技术改造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

  2.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其他项目。

  3.总投资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项目。

  (三)水利

  1.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或总装机5000千瓦以下(含5000千瓦)的小水电项目。

  (四)林业

  1.速生丰产用材林项目可行性审查。

  2.林产工业项目森林资源审查。

  3.湘西地区营造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凡编制了森林经营方案并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其森林采伐一律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并实行森林采伐限额5年总量控制,上年度采伐指标如有结余,允许调节到下年度使用。

  (五)外经外贸

  1.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准)。

  2.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核准)。

  3.酒类销售质量审验(核准)。

  4.废旧金属回收资格认证(备案)。

  5.外经贸出国任务、人员审批。

  6.商海关、商检、外汇、国税、工商、外事等部门同意,下列审批、审核、备案事项也可下放:

  ①加工贸易项目审批;

  ②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③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备案);

  ④邀请外国人来湘从事经贸活动(备案);

  ⑤受援项目立项(审核);

  ⑥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审核)。

  (六)交通运输

  1.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建设规划,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属非国家、省立项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方能够自行平衡资金的或国家和省定额补助少于总投资10%的项目,其设计审批和建设管理权限。

  2.驾驶员培训学校开业,原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审批,下放到县市区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向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备案。

  3.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原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审批,下放到市州公路运输管理部门。

  二、委托审批事项

  1.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报建管理及施工许可审批,委托湘西地区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及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2.除改变用地性质和对城市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授权湘西地区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报省建设厅备案;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消其中需经省、市州审核的环节,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规划条件、工程规划要求负责;对突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个案处理。

  3.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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