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力度。继续坚持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作为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重中之重予以扶持。省委、省政府每两年在民族地区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联系民族地区县(市)的省领导、省直有关部门和对口帮扶单位的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要深入到民族地区扶贫联系点调研一次,帮助民族地区解决扶贫开发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省每年安排给民族地区各县(市)的扶贫资金,应按高于省内其他扶贫工作重点县(市)的平均水平给予安排。优先把民族地区特困村纳入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规划,落实扶持项目和资金,重点加强民族地区贫困乡村的人畜饮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确实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实施搬迁扶贫。继续完善实施一名省委省政府领导、率领6个单位、对口支援一个县市、每年办6件实事的“616”工程。此项工程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民宗委、省扶贫办负责具体组织,各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14、帮助民族地区努力扩大对外开放。努力帮助民族地区招商引资,省政府组织的招商会、推介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等,在收取有关费用时对民族地区予以照顾;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壮大外向型企业,并积极帮助争取国家的项目和资金支持;民族地区要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三、大力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
15、加快发展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继续做好“两基”的巩固提高工作。从2006年起,省少数民族教育补助款增加到300万元;继续执行少数民族义务助学金和高寒乡补助政策,主要用于民族地区贫困生救助、寄宿制学校建设补助等。辖有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市、县(市)财政也要设立民族教育补助专项经费,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帮助民族自治地区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按新的保障机制运行,逐步在民族自治地区农村实现免费义务教育。支持民族地区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省教育部门继续免费为民族地区培训省级骨干教师、中青年特级教师和中小学骨干校长。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省有关部门在安排项目和资金时,对民族地区予以重点扶持。
积极帮助和支持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省财政在安排省级教育专项经费时对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给予重点倾斜。继续办好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并积极向国家争取,适当扩大设立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院校范围。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招录时加10分投档;恩施州和宜昌市的五峰、长阳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恩施州、宜昌市范围内高校的,加20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以加分最高项目为准。各地中考对少数民族考生的优录政策由州、市政府确定。积极引导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在民族地区办学。
16、扶持民族地区科技事业发展。省科技部门在安排各类科技项目时要向民族地区倾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进一步增加省西部开发科技专项资金和民族地区科技三项费用的拨款额度,并逐年有所增加。省支持民族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基础应用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并在安排相关经费时予以倾斜。继续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民族地区进行科技扶贫。省民族、财政、科技部门要继续安排专门资金支持民族地区推广“电脑农业”。
17、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支持民族自治地区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养各类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加快民族地区农村文化中心户建设和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重点扶持带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公益性文化事业。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品牌,努力开发、打造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精品。省、州(市)定期举办少数民族文艺汇演,繁荣民族文化。对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名胜古迹、文物等要加大保护和抢救力度,及时搜集、整理和出版少数民族古籍,省设立民族文化搜集整理弘扬专项资金100万元。民族地区要加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和文物保护立法工作。
18、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卫生体育事业。按照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加强民族医疗机构建设,重视民族医药文献整理,加强民族医药研究。省地方病防治经费要向民族地区倾斜。支持民族地区建立、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少数民族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地区农村合作医疗、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地方病防治、农村医疗救助、农村卫生三项建设等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少数民族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省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要继续向民族地区倾斜。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体育场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建设经费增加至100万元。省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19、帮助民族地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省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安排社会保障资金、再就业补助资金、救济资金、优抚资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时,对民族地区给予重点倾斜。支持民族地区建立、完善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20、突出抓好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要按照《2005--2010年湖北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和《湖北省“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发展专项规划。积极组织实施“鄂西人才援助计划”,为民族地区培养和输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从2006年开始,选择省内若干所高等院校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少数民族硕士、博士等高层次骨干人才。全省各级在招考公务员、国家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可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有关报考条件上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招录选调生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省、州(市)在制订公务员招录计划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考计划时,应当安排一定的职位计划,用于招录少数民族人员。
21、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2002年-2007年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并适时制定实施《湖北省2008年-2010年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乡(镇)的领导班子,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省直和辖有民族自治县的市直机关要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干部数量。民族自治地区和民族乡(镇)的领导班子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规定选配少数民族干部。省、州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大力推进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他地区干部的交流,有计划地从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挑选优秀干部到民族地区工作,同时也要有计划地挑选民族地区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到省直部门和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任职。改进和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途径和方式,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对少数民族干部给予适当照顾。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为他们尽快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要注重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力度。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切实承担起培训少数民族干部的任务,省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组织好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突出培训特色,提高培训质量。
五、加强民族团结,健全民族法制
22、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总结推广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先进经验,大力表彰和奖励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地在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各级党校、行政院校要把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等作为必修课对干部进行培训,司法部门要把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加强对青少年的民族法制教育,有关内容要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大专院校要开设民族理论、民族政策课。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各民族互相尊重、团结进取、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在全社会营造“三个离不开”的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加强对新闻、出版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严防伤害少数民族感情、有损民族团结的内容出现。省政法、财政、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支持民族地区政法队伍和政法基础设施、装备、信息工程建设。
23、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具体措施或办法。民族自治地区要根据形势的发展,进一步制定、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充分尊重和保证民族自治地区依法行使自治权,不断提高民族地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省尽量将一些能够下放的省级审批权限下放到自治州进行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各级人大要经常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4、加强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要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从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权益保障、医疗救助、法律服务、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方面给予积极引导和切实帮助。有针对性地在城市少数民族群众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做知法守法的公民。要尽快修订《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认真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用品的生产和管理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较多的大专院校等单位,应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按每个民族乡(镇)每年20万元的标准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各部门要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加大帮扶力度,支持民族乡(镇)、村加快发展。
六、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25、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进一步提高民族工作水平。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都要专门研究和部署民族工作。要认真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不断增强驾驭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能力,提高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水平。要建立民族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工作作为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坚持因地制宜、因族举措、分类指导的原则,不断充实和完善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让各族群众得到实惠。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统一战线各方面成员为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多作贡献。
26、不断完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民族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政治性、政策性强,任务繁重,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各级统战、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调查研究,协调服务,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市、州、直管市、林区民族工作机构要列入政府序列;民族工作任务较重和辖有民族乡镇的县(市、区),要有民族工作机构并列入政府序列;其他县(市、区)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民族工作机构,应在政府序列中保留名称;乡(镇)、街道要有领导分管民族工作。进一步完善省民委兼职委员会制度,各兼职委员单位要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好事、办实事。各市(州)也要建立健全民委委员制或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并充分发挥作用。
27、切实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关心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积极选拔优秀的少数民族年轻干部充实到民族工作部门,也要将民族工作部门的优秀干部交流到省直相关部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和大局意识强、理论和政策水平较高、民族专业知识丰富、工作作风务实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切实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从2006年起,省民族工作经费按少数民族总人口人平2元的标准设立并列入财政预算,各市(州)、县(市、区)也要相应设立民族工作经费。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为全省民族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更大贡献。
28、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省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运用省委、省政府赋予的“督促权、检查权、反应情况权和表扬批评权”,每年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要进行专题监督检查,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凡原规定的民族优惠政策和办法,本《意见》没有提到的继续贯彻执行;与之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相关问题制定具体的落实办法,于2006年6月1日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并抄报省民宗委,经审核后统一印发。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加大落实力度,共同推进我省民族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