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优势产业,结合区域优势,建设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培育主导产业及优势农产品。
(二)依托流通市场带动
通过建立农产品流通市场或农产品流通专业合作组织,采取“订单农业”等多种形式,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发展规模经营。
(三)依托农产品加工企业带动
以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业基地为依托,积极引进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围绕加工原料的生产,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降低农民进入市场的风险。
(四)依托专业合作组织带动
通过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把小规模生产分户经营的农户有效地组织起来,大力发展产业主导型、龙头带动型、能人合作型、技术依托型、支部服务型、专家领办型、部门带动型和资源开发型等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五)依托集体经济组织带动
运用市场机制,依托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经济合作联合社或股份合作联合社,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企业化形式,成立农业股份公司,实行“村企合一”,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农民也可以土地入股,使之既成为企业员工又成为股东参与利益分红,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发展。
五、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除1年以内的代耕形式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到乡(镇、街)农村经管部门登记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但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农民自愿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委托村委会或有关服务机构统一流转,须签订由乡(镇、街)农村经管部门或服务机构统一出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做到流转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手续完备。
(二)加强对流转受让方的资质审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前,乡(镇、街)农村经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必须对流转受让方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以及拟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项目效益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查。个人受让流转土地达1000亩以上(含1000亩),经区农村经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农村经管部门审查;100-1000亩(含100亩)的,由区农村经管部门组织审查;100亩以下的,由乡(镇、街)农村经管部门组织审查。农村土地规模经营者应当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建设
各区要以乡(镇、街)农村经管部门为主,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中介组织和服务机构,并根据不同的土地用途来确定流转基价。各服务机构要按信息储备、规范登记、挂牌流转、底价指导、收益递增的模式,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及时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流转评估咨询和经营指导等服务。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不得任意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严禁借经营权流转之名,将农用地用于非农用途或转为建设用地;不得从事破坏土壤地力的掠夺性生产经营活动,以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流转的农村土地用于农业观光或休闲用途,其必要设施的建设占地,应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五)依法加强对已流转农村土地的清理整顿
各区要对已流转的农村土地进行认真梳理,凡流转手续不完备的,必须按要求进行规范,重新签订流转合同;凡流转程序不合法、生产不安全农产品、流转受让者违法乱搭乱建和违法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六、加大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力度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并加以推广。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凡实行规模化、机械化种、养,已签订5年以上流转合同的农村承包经营土地,种植粮食(水稻、玉米)50亩、精养鱼池40亩、蔬菜30亩以及非林山地种植苗木花卉、茶叶100亩以上和集约化养殖小区饲养奶牛1000头、生猪1万头、蛋鸡10万只的农户、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合作联合社或股份合作联合社和农业企业,经市、区农村经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市财政将按照有关政策对其给予适度支持。
(三)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工作
市农村经管部门要负责做好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及承包纠纷仲裁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监管,确保其不被乱占乱用;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扶持和指导;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户籍的管理,做好农村迁移户的登记、入户等服务工作;市劳动社保部门要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