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市商业局增供每人每月鸡蛋二斤、食糖二斤、茶叶半斤。
三、审批手续
各地市、省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大专院校接收的回国科技人员,由省科委出具证明;中央驻鲁单位由主管部委干部部门出具证明,经地市商业、粮食、供销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通知供应单位解决。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1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1月25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