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4-05-29 浏览 22353 次
硫磷、杀扑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克百威、涕灭威、林丹、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复配制剂;禁止在茶叶生产中使用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

  三、对高毒、高残留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农药经销台帐,实行可追溯管理。设在蔬菜、水果、茶叶集中产区和蔬菜专业产地批发市场的农药经营单位,严禁经销高毒、高残留农药。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农产品收获日期等。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发放检测合格证,销售者凭证销售;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报告。

  六、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七、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八、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在监管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九、对举报违规经销或使用高度、高残留农药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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