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4-05-29 浏览 22352 次

【颁布日期】2006-08-22

【实施日期】2006-08-22

【有效性】有效

【全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通告

青政发[2006]第32号

2006年8月22日

 

  为加强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产蔬菜、水果、茶叶及中草药等农产品,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用药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严格限制农药使用次数。提倡农产品生产者按规范使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低毒、低残留农药,鼓励和支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

  二、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内吸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氧化乐果、甲基异柳磷、治螟磷、水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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