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6-01 浏览 24583 次
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强化对能耗指标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各主管部门要对能耗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健全能源计量管理,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依法做好能源计量管理。

  (六)加强节能降耗监督检查。完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日常监察,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企业和机关、商厦、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节能管理和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论证规定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发改、建设、质检等部门和节能监测机构的作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五、完善鼓励政策

  (一)加大政府对节能降耗工作的支持力度。市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并每年保持一定的增长比例,主要用于节能产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和节能降耗示范项目及节能降耗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发布、奖励表彰补助等,形成支持节能降耗的稳定资金渠道。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研究制定,发改、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落实有关财税政策。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利用国家节能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的节能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节能降耗技术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和节能降耗示范项目建设。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

  (三)实施节能降耗表彰奖励制度。每年节能宣传周期间对在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对节能降耗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节能奖可列入产品成本。

  (四)实施政府节能采购。财政和发改部门要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力度,不断完善采购机制,提高节能产品采购的透明度和效能。各级政府部门要把好政府采购关,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达到较高能效标准的节能产品,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在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市发改委全面负责全市的节能降耗工作;市经贸委负责全市建设节约型社会牵头和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市建委负责建筑领域的节能降耗工作;市旅游局负责指导星级宾馆等旅游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市教委、市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降耗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落实市级机关节能降耗目标;各区市政府要明确相应的节能降耗管理机构并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节能降耗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政府机关要带头节能降耗。各级机关要带头节能降耗,成为全社会节能降耗的表率。要以节电、节油为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机关用能总量,抓好办公楼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公务车节能,办公区域要全面推行绿色照明,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城市亮化工程要根据季节限日限时。空调温度设置要求夏季不低于26度,冬季不高于20度。加强对用能设施的节能降耗管理,降低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优化用能设备的运行方式。

  (三)加强节能降耗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要广泛宣传能源资源形势和节能降耗的重要意义,弘扬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引导合理消费,形成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文明风尚。教育部门要将节能降耗纳入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制定培训规划,编写培训教材,加强节能教育。各级政府基层组织要利用社区等平台,普及节能知识和措施,引导居民使用节能产品,形成全社会共同节能的良好氛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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