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各商品市场要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市场物业管理实体。主要负责市场的物业管理和经营服务,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开户,申请银行贷款,对外招商,签订摊位或营业用房使用协议等,依法承担起法律责任。要从其摊位出售或租赁等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市场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修。
(十三)进一步完善对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户的税收征管办法。对符合建账建制规定的经营户,采取查账征收;对经县级税务局批准暂缓建账的经营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提倡公开评税,建立健全协税护税体系,支持依法征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切实减轻市场物业管理单位和经营户的负担。对新办的商品市场,由批准建设商品市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减免市场管理费和其它各种地方规费。城市新建市场适当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各有关参与市场管理的部门,要在依法收费的前提下,积极推行“一个窗口”收费,也可由市场物业管理单位按各项收费标准统一收取,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十五)积极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工商、税务部门在办理证照等方面给予方便,工商部门全免当年的市场管理费,第二年减半收取;税务部门免收第一次办理的税务证件费用。其他各有关部门也应给予减免费用的照顾。
(十六)市场建设所需用地,由开发建设者持县级以上商品流通市场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用地者的需要,及时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依法采取多种供地方式,提供市场建设所需用地。市场建设依法征用土地时,如征地费用发生困难,可允许农民的征地费用入股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租赁、联营等方式;按年或逐月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因市场建设造成无地可耕、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征地“农转非”。
(十七)对商品市场内的经营单位和经营户,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市场经营者凭营业执照,在银行和信用社开设结算帐户。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对市场经营者申请贷款,无论国有、集体和私营都应一视同仁。
(十八)注意保护外地客商,创造条件使之与本地经营者公平竞争。对入市经营业主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该地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可准予落户。
(十九)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经营企业(公司)申报自营进出口权,有条件的可以到国外、境外进行商务考察、开展贸易、设立网点。省有关涉外管理部门要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二十)鼓励各生产企业与商品交易市场联姻,允许其产品直接进入市场,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对企业直销产品应优先提供交易场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鼓励在有条件的市场福射区域建立工业加工区,引导经营大户兴办生产企业;支持其以市场为单位,统一注册商标,统一质量标准,不断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提高商品的档次、质量和市场占有率。
(二十一)大力扶持城市农贸市场建设,逐步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各级政府要把农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整体规划,并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扶持。继续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政府规划投资建设农贸市场。
五、加强领导,强化商品市场管理
(二十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商品市场建设的领导,把商品市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县以上各级政府要成立商品流通市场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解决商品市场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加快商品市场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十三)加强宏观调控。所有新建市场都必须先论证,并报经当地商品流通市场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同级经贸委下达批准文件,有关职能部门凭经贸委批文办理有关手续。对冠省名的新建大型批发市场,需报省商品流通市场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冠“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字样的新建商品市场,按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在一定区域内新建同类商品市场,避免重复建设。开办专业性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按程序报批。
(二十四)强化市场监管。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交易,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活动,查处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行为。切实加强市场的治安、消防管理。坚决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撤除关卡,确保货畅其流。要进一步抓好商品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取缔擅自开办的市场,关、停、并、转有场无市的市场;在城区时“以路为市”的马路市场,近期要作为城市农贸市场改造、搬迁的重点,禁止占道经营,促进城市文明建设。
(二十五)积极引导,搞好协调。省政府将在年成交额超亿元的商品市场中,优选出一批有专业特色、有产业依托、有一定规模、在同类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辐射面广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作为省重点市场,进行重点扶持,由省商品流通市场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在项目审批、联合重组、资金贷款、使用土地等方面给予协调支持,促其进一步上规模、上档次、创名牌。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和省统计局从2000年开始,对全省年成交额超亿元的商品市场建立季报表制度,定期进行情况调度和分析,加强指导协调。要认真总结和宣传市场建设的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典型引路工作。
(二十六)各方配合,形成合力。商品市场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决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附件:江西省“十五”期间商品市场建设发展规划
附件:
江西省“十五”期间商品市场建设发展规划
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商品市场体系,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商品市场建设十分重视,把它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商品市场建设有较大发展,设施有了明显改善,初步形成了一个遍布全省城乡的市场流通网络。
(一)各类商品市场数量和规模发展较快。截止1999年底,全省共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2954个,比1979年增加了1608个,其中消费品市场2835个、生产资料市场119个,市场建设总面积1062万平方米。单个商品市场建设投资额2000万元至1亿元的18个,超亿元的5个。
(二)商品市场成交额逐年增大。至1999年底,全省市场年成交额522亿元,成交额5000万至10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市场有69个;1至10亿元(含1亿元)的市场有53个;超10亿元的市场有3个。
(三)市场功能明显增强。“八五”以来,全省加大了与市场相配套的食宿、储运、金融、通讯、运输等服务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市场功能已由地方性向区域性、由功能单一向多功能、远福射发展,为商品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但是,全省商品市场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周边发达的省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市场规模偏小、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市场建设宏观管理不严、缺乏统一规划、重复建设现象较为严重等等,影响了商品市场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加大培育和发展商品市场的力度。优化结构布局,提高市场档次,完善市场功能,强化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商品市场整体水平和运作效率,通过建设大市场,发展大流通,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加强调控,统筹规划。在市场布局上,坚持以中心城市、交通枢纽和商品集散中心为重点,实现城市和农村市场相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市场体系上,坚持以商品市场为基础,配套建立和完善要素市场,逐步形成多种形式的、不同层次的市场体系,形成与国内国际市场接轨的开放式的市场格局。在发展方式上,政府支持引导,企业化运作,民间投资为主的模式,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快发展。
2.依托产业,因地制宜。商品批发市场建设要本着科学务实的精神,在产品、产业、资源优势的基础上,做到循序渐进,滚动发展,根据不同的市场容量和市场需要,兴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批发、零售市场。
3.扩大规模,提高档次。商品市场建设要坚持新建与改建、扩建相结合,充分发挥现有市场的潜力,不断扩大市场规模,完善市场功能,提高市场档次,做到三个推进,即:小市场向大市场推进,初级市场向高级市场推进,地方性市场向区域性市场推进。要充分发挥现有市场的效率和功能,全面推进商品市场的发展。
三、主要目标和任务
“十五”期间,全省商品市场个数由1999年的2954个发展到2005年的5000个,年均增长9.2%;其中1至10亿元的市场180个,10至50亿元的市场50个;50至100亿元的市场8个,100亿元以上的市场3个。市场成交额由1999年的522亿元发展到200年的2000亿元,年均增长25.8%。市场建设面积由1999年的1062万平方米发展到2005年的2000万平方米,年均增长11.6%。同时加快农贸市场退路入室进度,力争用五年时间,全省县城所在地以上城镇的农贸市场全部实现室内化。
(一)工业品批发市场要在依托本地产业优势的基础上,重点培育和发展具有专业特色的骨干市场,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力。以市场为纽带,引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推动市场适销对路的产品开发。在提高省内市场的档次和水平的同时,加快省外市场的开拓,提高省产品市场占有率。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重点抓好现有市场的完善和提高。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要围绕农业产业化的进程,逐步完善信息、运输、加工、保鲜等功能,扶持发展大宗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经销大户,努力解决农副产品的“卖难”问题。同时结合农村小城镇建设规划,建设农村集贸市场,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建立起一个多层次、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把农户分散经营的小生产与社会化的大市场连接起来。要努力实现批发市场与产业基地的有机结合,走市场连基地、基地促市场的发展路子,形成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的市场发展格局。
(三)省会城市、中心城市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要有利于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有利于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有利于搞活农副产品流通。各地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扶持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功能齐全的肉禽蛋、蔬菜、水产、水果、粮食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满足城镇居民的需要。
(四)大力发展专业化市场。综合性市场要按经营商品的特性进行分类,建立专业交易区。专业性市场要重点培育代表市场特色的品种,进而形成市场特色,建立起各具特色的市场群体。
(五)要充分发挥我省区位优势,在浙赣、京九铁路沿线,105国道、320国道、206国道和赣粤高速公路、九景高速公路沿线,以及长江、赣江沿岸和庐山、井冈山、三清山、龙虎山、鄱阳湖等名山名湖附近的商品集散中心地带,发展一批层次高、流量大、效益好的大型现代化商品市场,以形成具有江西特色的商品市场体系。
四、抓好现有重点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巩固、完善、提高现有市场的档次和水平。同时要逐步发展新建一批现代化商品交易市场。
南昌市:南昌洪城大市场、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含粮食)、南昌市果品批发交易市场、南昌摩托车交易市场、南昌市佛塔生猪交易批发市场、南昌建材大市场、南昌市李家庄钢材交易市场、南昌万寿宫商城、南昌肉食品交易批发市场、南昌水产品批发市场、南昌汽车及配件市场、南昌花卉苗木市场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家具、饲料、农机批发市场等。
九江市:江西九江京九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九江粮食批发市场、江西九江生产资料中心批发市场、九江棉花交易市场、九江水产品批发市场、星子石材交易市场、旅游商品市场等。
景德镇市:艺术陶瓷批发市场、日用陶瓷批发市场、乐平赣东北大市场、新乐平蔬菜批发市场、综合商品市场、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等。
萍乡市:萍乡商城、萍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赣西工业陶瓷商品批发市场、萍乡长虹杞木花卉批发市场、萍乡旅游商品市场等。
新余市:新亚新商城、小五金市场、新余钢铁批发市场、新余建材批发市场、分宜夏布市场、新余文化大市场等。
鹰潭市:鹰潭赣东商城、鹰潭眼镜批发市场、刘垦花生批发市场以及建材、摩托车、汽车交易、粮油、蔬菜、旅游商品批发市场等。
赣州市:赣南贸易广场、赣南光彩大市场、赣州龙都商城、南康成衣市场、南康家具市场、信丰脐橙批发市场、赣南建材批发市场、江西稀有金属市场等。
宜春地区:樟树药材交易市场、宜春地区粮油批发市场、宜春地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高安蔬菜批发市场、上高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
吉安地区:吉安文山商贸大市场、吉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遂川竹木制品批发市场、吉安粮油批发市场、永丰蔬菜批发市场、井冈山旅游商品市场、泰和乌鸡市场、吉水粮油市场、万安水产品批发市场、新干水果批发市场等。
上铙地区:上饶大市场、上饶市白鸥园市场、上饶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万年珍珠市场、余干鄱阳湖水产品市场、广丰综合商品市场、婺源茶叶批发市场等。
抚州地区:五皇殿布匹批发市场、抚州地区贸易广场、粮油批发市场、抚州地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广昌白莲交易市场、南丰蜜桔批发市场等。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