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第三产业发展政策
(二十二)本世纪内全省第三产业发展的重点是:(1)投资少、收效快、就业容量大、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的行业;(2)与科技进步密切相关的行业;(3)对国民经济具有全局性和先导性影响的行业;(4)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和为提高农民素质与生活质量服务的行业。近期要把培育和发展各类市场,加强为市场服务的行业,以及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和外部环境的行业作为第三产业发展的主攻方向,特别要优先发展旅游业和与市场发育直接相关的流通、通信、交通等行业。
(二十三)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落实以下10个方面的政策:(1)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兴办第三产业,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分流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2)鼓励第三产业中福利型、公益型和事业型单位向企业化转变;(3)广开筹资渠道,增加对第三产业的投入;(4)在加强对物价监管的同时,进一步放开第三产业的价格;(5)简化第三产业开办审批手续;(6)进一步提高第三产业的对外开放度;(7)鼓励各地有计划地发展各类商品与物资市场;(8)进一步放宽第三产业的用人和分配自主权;(9)加快第三产业的法制建设;(10)改革第三产业的计划、统计制度和方法。
七、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
(二十四)产业组织政策的目标是:促进企业合理竞争,实行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协作,形成适应产业技术经济特点和有利于提高我省产品竞争能力的产业组织结构。对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行业,应尽快形成少数大型企业(集团)为竞争主体的市场结构;对产品由大量零部件组成的行业,应形成大、中、小企业合理分工、规模适当的市场结构;对规模经济效益不显著的行业,应鼓励小企业的发展,形成大、中、小企业并存、企业数目较多的竞争性市场结构。
(二十五)实现上述产业组织政策的目标,要采取以下调整措施:对具有区域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合理竞争。对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产业和产品,分期分批制定最低经济规模标准,对未达最低经济规模标准的氯碱厂、铁合金厂、电石厂等的优惠电价政策要逐步取消。打破地区、部门分割,限制以至禁止不符合经济规模标准的项目建设,促进规模经济的实现。鼓励企业通过平等竞争和合并、兼并、相互持股等,自主进行联合改组,或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乃至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鼓励工业部门、地市县政府和企业合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建设项目的经济规模,支持企业进行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加快有关地方性法规建设,为企业平等竞争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十六)产业技术政策的重点是:促进基础产业和优势行业适用技术的开发,积极发展多层次的技术结构;鼓励科研与生产相结合,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支持省内有特色的高新技术逐步实现产业化;推动引进和消化国外的先进技术,显著提高产品的质量、技术性能,大幅度降低能耗、物耗及生产成本,努力提高产业的技术水平。
(二十七)要采取以下措施,促进产业的技术进步,提高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对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逐步提高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制定和实施对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关键技术研究和开发计划,支持和鼓励对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鼓励发展电子技术,加快利用电子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鼓励推广各行业的适用技术;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规划,切实组织好《江西省高新技术示点工程》的实施,加快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步伐,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点放在传统产业的改造和企业转型上,提高产业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增强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建立企业主导型的技术开发体系;建立和完善厂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鼓励企业加强与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联系,加强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等科技成果转化的薄弱环节,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的速度;提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和购买专利,减少单纯设备进口;以国家制定的14个重点领域的技术政策为指导和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力争在2年内分行业制定出各自的技术政策,明确各行业分阶段重点发展、推广运用和淘汰的技术、装备和工艺。
(二十八)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分工、各展所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抓住沿长江开放开发和提前建成京九铁路两大机遇,在更大范围内展开产业布局。要运用投资、贷款、项目布局、利用外资等有关经济政策,支持发挥自然资源和经济优势、体现地区间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带的形成和发展。因势利导地引导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形成大、中、小城市结构协调和布局合理的城镇建设体系。重点支持以昌九工业走廊为主的昌九景三角地带的开发,浙赣铁路沿线主要城市和企业的改造提高,京九铁路江西南段和入闽通道周围重点城镇的开发,重点贫困县和特困乡的经济开发。
八、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制定程序和实施
(二十九)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产业布局政策,以及对其他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法规。为了保证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实施的有效性,特对其制定和实施作出如下规定:
--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计委是具体负责研究、制订、协调国家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综合部门。各项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制订由省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计委进行综合协调。
--建立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审议制度。各部门提出的专项规划和细则须由省计委审查协调,在科学论证和民主审议基础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建立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实施保障制度。计划、财政、银行、税务、内外贸易、关税、证券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在制定涉及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之前,须与省计委协调。
--建立检查、监督及评价制度。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实施细则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和效果,并根据经济形势、产业结构变化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提出修改建议。
(三十)本实施细则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
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农产品目录
鼓励发展的农产品: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肉类、水产品、蛋类、奶类、蔬菜、水果、蚕茧、茶叶、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水土保持林、风景林、花卉。
限量发展的农产品:烟叶
禁止发展的农产品、有毒植物
附二:
主要行业工业产品经济规模标准
工业产品最低建设规模限额:机制纸、年产5万吨;涤纶纤维,1万吨;棉纱,3万锭;缫丝,0.48万绪;烧碱,5万吨;铁合金,1万吨;电石,3万吨;水泥,8.8万吨;罐头,1万吨;机制糖,2000吨/日;电解铝,1.2万吨、60kv的槽子;有色金属冶炼,3万吨;硫酸,10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