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西省关于<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6-06 浏览 31203 次
技术、装备和工艺。

  (二十八)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分工、各展所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抓住沿长江开放开发和提前建成京九铁路两大机遇,在更大范围内展开产业布局。要运用投资、贷款、项目布局、利用外资等有关经济政策,支持发挥自然资源和经济优势、体现地区间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带的形成和发展。因势利导地引导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形成大、中、小城市结构协调和布局合理的城镇建设体系。重点支持以昌九工业走廊为主的昌九景三角地带的开发,浙赣铁路沿线主要城市和企业的改造提高,京九铁路江西南段和入闽通道周围重点城镇的开发,重点贫困县和特困乡的经济开发。

  八、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制定程序和实施

  (二十九)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产业布局政策,以及对其他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法规。为了保证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实施的有效性,特对其制定和实施作出如下规定:

  --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计委是具体负责研究、制订、协调国家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综合部门。各项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制订由省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计委进行综合协调。

  --建立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审议制度。各部门提出的专项规划和细则须由省计委审查协调,在科学论证和民主审议基础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建立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实施保障制度。计划、财政、银行、税务、内外贸易、关税、证券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在制定涉及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之前,须与省计委协调。

  --建立检查、监督及评价制度。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实施细则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和效果,并根据经济形势、产业结构变化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提出修改建议。

  (三十)本实施细则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

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农产品目录

 

  鼓励发展的农产品: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肉类、水产品、蛋类、奶类、蔬菜、水果、蚕茧、茶叶、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水土保持林、风景林、花卉。

  限量发展的农产品:烟叶

  禁止发展的农产品、有毒植物

 

附二:

主要行业工业产品经济规模标准

 

  工业产品最低建设规模限额:机制纸、年产5万吨;涤纶纤维,1万吨;棉纱,3万锭;缫丝,0.48万绪;烧碱,5万吨;铁合金,1万吨;电石,3万吨;水泥,8.8万吨;罐头,1万吨;机制糖,2000吨/日;电解铝,1.2万吨、60kv的槽子;有色金属冶炼,3万吨;硫酸,1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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