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4]1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6-07 浏览 25669 次
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不断增强食品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质量诚信意识,鼓励、培育、宣传诚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全面提升我市食品行业的质量信誉,树立“诚信淄博”的良好形象。

  (三)大力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依法彻查大案要案。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是全面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食品放心工程3年规划,按照《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的要求,抓好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和主要目标的落实。要及时查处涉及食品安全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单位,上一级政府有关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对重大典型案件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质监部门要会同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提出制定和修订意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标准推广实施体系。要充分发挥农业、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严格资质审核,逐步面向社会,实现资源共享,检测结果互认,检测信息互通,不搞重复建设。要加快关键检测技术特别是以现场控制为目的的快速检测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由质监部门会同农业、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五)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严把基层执法人员“入口”,畅通“出口”,加强监督,严肃法纪。各级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经费投入,努力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条件,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办公办案经费。

  四、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一)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食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为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里成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区县、高新区要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各项制度,实现食品安全协调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危害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监管失控,甚至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合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计划、经贸、农业、水利与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和进出口食品的卫生监管、日常检验检疫工作;食品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和中介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明确任务和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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