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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3-10-13
【实施日期】2003-10-13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关于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意见
(市环保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特提出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的意见如下。
一、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