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6-10 浏览 24535 次
术许可贸易。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体系,加快国外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推动农业“走出去”积极稳妥发展

  (一)拓展农业“走出去”的渠道。积极引导省内企业以输出设备、技术和直接投资的方式,到海外发展种植、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积极支持有实力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到进口国设立贸易营销机构。依托省内优势研究机构,建立境外农业技术研发中心,开展针对性、超前性或储备性的重大技术创新研究。加快培植适应国际劳务市场的外派劳务资源,扩大农村劳动力对外输出,多渠道转移农村劳动力。

  (二)确立农业“走出去”的目标市场。对资源开发型境外投资,通过输出技术和生产资料进行农业资源开发。对扩大贸易型境外投资,通过输出设备和资本,在当地直接设厂或注册贸易营销机构,减少贸易环节,增加销售收入。对劳务输出等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在扩大传统市场的同时,重点突破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

  (三)创新农业“走出去”的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决策、商业运作、政策支持”的原则,支持农业境外合作。各级外经贸发展基金要将农业对外投资项目的信贷贴息、保险补贴及前期费用资助作为重点扶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支持其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发挥政策性银行和出口信用保险的独特作用,切实加强对农业境外投资项目的贷款支持,加大对农业对外投资项目的承保力度。对“走出去”的企业,凡具备上市条件的,优先推荐进入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各级政府要对重点外派劳务基地建设和“走出去”队伍培训给予积极扶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省里成立省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及中央驻鲁有关机构参加的农业对外开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农业对外开放管理工作,研究农业对外开放政策措施,研究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重大问题。要建立农业对外开放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和会商制度,及时掌握和调度对外开放工作动态。要建立农业对外开放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农业对外开放各项业务指标分别纳入农业和外经贸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对农业实际利用外资和农产品出口业绩突出的县(市、区)和企业进行表彰。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统筹规划和服务协调,完善农业对外开放投入和保障机制,并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在扩大农业对外开放中的责任和任务,明确工作重点,搞好配合协作,切实把我省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自身素质,转变工作作风,切实落实责任,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推动我省农业对外开放不断上新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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