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在征地拆迁、设备材料和火工产品供应、交通运输、施工用水用电用油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确保重点建设的顺利进行。
3.要加强协调调度,及时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4.严禁重点项目服务中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和强求赞助的行为。各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有权拒绝各种不正当的收费、摊派、集资和赞助。
(二)监管工作
1.对管辖范围内重点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管,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协调工作。本级职能内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省重点办报告。
2.负责跟踪了解、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每月对管辖范围内重点项目的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形象进度进展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运行情况,并向省重点办报送分析材料。
3.年底负责组织对管辖范围内重点项目的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参建单位业绩信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汇总报送省重点办。
4.配合省重点办开展协调、检查工作。
项目业主要按照年度工作目标,精心组织,认真负责。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1.全面落实项目年度目标任务。
2.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建设情况、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事项。
3.组织参建单位开展立功竞赛和业绩信誉考评,并于年底将考评结果报送省、市重点办。竣工的项目应于交工验收时及时组织考评。
4.指定专人每月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
三、考核评比。省重点办牵头组织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进展以及质量、安全、协调服务等情况进行检查、督查,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依据。
(一)对考核类项目要对照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考核建设单位完成重点项目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着重考核进度目标是否实现,并通报考核结果。考核评比分为较好、一般、较差。具体考核评比办法见附件。
(二)对跟踪服务类项目采取问卷调查方式,了解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及其部门服务重点项目情况,并将情况予以通报。
(三)对项目工作完成和服务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沟通。各级各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重点建设任务,确保 “十一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
附件:
1.2006年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名单
2.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建设单位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