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在省经贸委。办公室设主任1名和副主任若干名,由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共同组成。
(二)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各市、县、区要相应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市、县机构改革的部署,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职能,同时承担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将市、县现有的各级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办承担的职责转到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与方案,明确细化部门分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对于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部门,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协调组织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级农业、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职能按国务院《决定》的分工执行,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督为辅的方式,具体调整改革意见根据中央编办和省政府要求另行下达。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法定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部门职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以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决策贯彻落实到位。
(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充分运用数字福建政务网,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明确各部门对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分工,避免重复与冲突,由农业、渔业部门负责发布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水产养殖用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负责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汇总整理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健全食品安全评估指标体系,正确评估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成绩和问题。
(五)完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省政府法制办要抓紧组织出台《福建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超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在国家修订出台《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出台后,及时组织出台我省的实施办法,同时要加快《福建省酒类管理条例(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加快健全食品安全的法规体系。省质监局要加快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标准的制定与出台工作。省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监局等部门要根据职责调整,清理、修订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适应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