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7-18 浏览 27631 次
等重点品种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扩大出口农产品生产规模。加强对农产品出口的服务,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密切监测并及时通报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供求等动态,加强对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强化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积极组织安徽名优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与跨国零售企业对接,推动农产品进入跨国零售企业全球采购网络,扩大出口。

  构筑农村市场运行监控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市场运行信息监测,设计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国内销售和农产品出口等四大体系监测指标,开发网上信息直报软件,有关重点企业、出口基地、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及中心店均作为监测样本点,实施运行情况网上直报,并与上述四大体系建设实行同步监测。加强农村市场信息服务,在信息网络系统上及时发布有关试点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工作动态、市场供求等信息,为农村商品流通和市场建设服务。加强试点企业信用建设,制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开发信用评价软件,及时高效收集信息,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科学评价企业信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农村市场监管,把片区监管责任制与商品准入监管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执法巡查制度等结合起来,严防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农村市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05年起3年内,省级财政在原有支农、服务业发展预算基础上,建立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各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引导各类企业参与流通改革试点。试点企业在试点区域,按照商务部《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要求发展的乡村日用消费品和农资直营、加盟连锁店,享受《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对2005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予以资金支持的通知》(商规发〔2005〕302号)规定的农家店资金补助;建设、改造日用消费品、农资配送中心或具有配送功能的县城中心店,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中央财政按其使用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不超过3%贴息率的一年贷款利息补助;建设和改造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享受《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0号)规定的中央财政专门资金支持;对近两年食用农产品销售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或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或在城市已开办5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上一年每家超市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25%)的连锁企业,经核准享受《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规定的中央财政专门资金补助。对以上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地方各级财政也要从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的资金配套。建设和改造农产品绿色批发市场,经检查验收符合规定要求的,从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农产品标准化出口企业开展的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除国家补贴的40%外,其余60%给予全额补贴。试点企业按要求实现网上直报市场监测数据信息的,从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另行制定。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各类企业兴办乡村消费品、农资连锁店,对新办的乡村消费品、农资连锁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扩大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对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额抵扣;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试点企业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三)加强信贷支持。把日用消费品和农资产品连锁经营作为信贷重点。国家开发银行支持流通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及兼并重组等方面发展的500亿元政策性贷款要向试点企业倾斜。实施“金融服务‘三农’安徽行动计划”,由省农行贷款、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贴息,重点扶持连锁流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农发行支持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300亿元信用额度要向粮棉油流通企业(市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金融部门对实力强、资信好、效益佳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要给予综合授信贷款,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利率优惠。要积极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开展票据融资业务,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等方面予以倾斜。要积极利用网上银行向农村延伸服务资源,推进连锁经营。要合理运用扶贫贷款,支持企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连锁经营业务。允许连锁经营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进行抵(质)押贷款,有关部门要做好资产权证确认和相关服务工作,尽量给予便利。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连锁经营企业的信贷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促进银企交流与合作,改善金融服务,逐步建立银企风险共同防御机制。

  (四)规范工商管理。日用消费品和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于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即可。有关部门在办理连锁经营企业经营上述商品或服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时,对不同地区和系统内外的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对连锁经营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门店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不得设置障碍。

  (五)扩大经营范围。连锁龙头企业直营门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予以认可,简化审批手续。连锁龙头企业直营门店经营音像制品、书籍报刊,可持经原发证部门加盖确认印章的连锁总部许可证复印件,到当地县级文化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直接换领相关证件。连锁龙头企业的加盟门店,经总部承诺担保经营责任,可参照直营门店办法执行。连锁龙头企业直营门店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可由直营门店或连锁总部统一向各门店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并可适当放宽经营数量和间距限制。卷烟制品可由门店、总部或区域配送中心向所在地烟草公司统一订货,由烟草配送中心送货上门。

  (六)创建“绿色通道”。对合法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不得随意检查,要继续坚持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涉及超限超载的,可将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对皖籍整车运输各类新鲜蔬菜、瓜果、水产品、家禽及肉、蛋、奶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过开放式收费站点(不含全封闭、全立交高速公路),凭有效货物运单,免征路桥通行费;对整车运输地产化肥的皖籍车辆,凭化肥生产企业和县以上供销、农资部门开具的当日销售发票,以及运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运单,免收满载单程车辆通行费;对在“五纵二横绿色通道”网络上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实行省内外一个免费标准。

  (七)优化外部环境。编制县、乡(镇)消费品、农资连锁经营发展规划,推动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有序进行,避免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对列入试点的企业,经批准可在用电、自来水价格等方面享受与工业企业同等待遇。支持连锁龙头企业拓展网点,建立配送中心,其仓储等项目用地,按仓储用地执行,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对配送运行提供市区通行便利。严格依法行政,对不同地区和系统内外的连锁企业,在办理批准文件、许可证以及监督检查时要一视同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不可避免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2次,避免重复检查,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清理有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建设的规定,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特别是打破县级区域封锁,促进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形成。

  四、组织实施

  (一)分步实施。2005年,试点区域从23个县(市、区)扩大到67个县(市、区),占全省县(市、区)的64%,农资连锁经营纳入试点范围,试点企业从38家扩大到89家。建设和改造15个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其中农产品绿色批发市场10个。建设10个农产品出口基地。搭建农村市场监测体系信息交流平台,完成17个省辖市和10个重点监测县(市)市场运行监测硬件设施改造,实现试点企业数据信息网上直报。2006年,在全省105个县(市、区)全面实施试点工作。

  (二)加强领导。我省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工作在商务部指导下进行。商务部与安徽省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与省商务厅联合组成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指导和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省政府成立安徽省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市、试点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关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要求,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试点工作。省政府每年年底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试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及时总结经验,纠正偏差,提高试点工作的成效和水平。

  各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实施办法要报省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

  附件:试点县(市、区)和试点企业名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十日

 

附件:

试点县(市、区)和试点企业名单

 

  一、试点县(市、区)(共67个)

  合肥市肥西县、长丰县、肥东县,淮北市濉溪县,亳州市谯城区、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宿州市埇桥区、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蚌埠市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阜阳市太和县、界首市、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淮南市潘集区、凤台县,滁州市南谯区、天长市、明光市、来安县、全椒县、定远县、凤阳县,六安市霍邱县、寿县、舒城县、金寨县、霍山县,马鞍山市当涂县,巢湖市无为县、庐江县、含山县、和县,芜湖市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宣城市宣州区、广德县、宁国市、郎溪县、泾县、旌德县、绩溪县,铜陵市铜陵县,池州市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安庆市桐城市、怀宁县、潜山县、枞阳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黄山市屯溪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

  二、试点企业名单(共89家)

  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辉隆集团公司、安徽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合肥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公司、肥西县永信超市有限公司、合肥融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日之惠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县中瑞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市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盖盛祥超市公司、阜阳商厦涡阳商城、安徽省东升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利辛粮油食品商厦、安徽华夏集团、宿州市美惠多超市公司、宿州锦江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萧县联华超市、灵璧县新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佳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百大蚌埠合家福超市公司、五河县华美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固镇县胜发平价超市、安徽阜阳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华联超市有限公司、界首市明星超市公司、临泉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金海公司、颍上三八星地大卖场有限责任公司、颍上千百意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天惠食品有限公司、滁州市金谯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供销(商业)总公司、天长市供销联合社、明光市种子公司、来安县供销社商厦公司、全椒县惠农农资连锁(店)公司、定远县供销社供销公司、凤阳县百货(大楼)超市公司、舒城县惠万家购物广场、金寨县金百超市、霍山县大别山绿色商城有限公司、当涂县中润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巢湖华电超市公司、安徽隆兴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槐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安徽和县文昌商场、安徽华亿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天天乐百货有限公司、安徽盛和商贸有限公司、宣城市宣州区百姓商场、宣州天天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广德联华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宁国市天天乐超市、郎溪县万泉商场、泾县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旌德县旌阳镇绍军超市、绩溪县阳光实业公司、佳佳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花商业连锁超市公司、东至县新源实业有限公司、池州东华东商贸有限公司、石台县冬柱商贸有限公司、青阳世纪华联超市、桐城市金申实业有限公司、桐城市太阳城购物有限公司、安庆金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东方百货有限公司、怀宁县高河华联超市公司、怀宁县上联超市公司、潜山县上海世纪华联超市公司、潜山县皖城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益盛销售有限公司、太湖县世纪华联有限责任公司、太湖县联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宿松县黎明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青园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振岳工贸有限公司、黄山万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世联贸易有限公司、黄山市兴徽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歙县家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休宁县华夏超市、黄山厚朴商贸有限公司、祁门县源源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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