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应急救援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15.重点文化工程。
(牵头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重大改革和政策任务。
1.农村经济体制综合改革。
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基本完成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牵头责任单位:省编办)
基本完成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牵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继续深化粮棉流通体制改革。(牵头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供销社)
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牵头责任单位:省农委)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牵头责任单位:省农委)
2.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健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制定并实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牵头责任单位:省编办)
实行行政执法追究制、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牵头责任单位:省法制办)
实行省直管县试点。(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完善所有制结构。
健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以及重大决策失误追究等制度。(牵头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委)
完成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完成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任务。(牵头责任单位:省经委)
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牵头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全省经济中的比重。(牵头责任单位:省经委)
建立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建立自然资源监督管理体系。(牵头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4.财税体制改革。
完善预算编制、执行制衡机制;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轨;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实现全口径预算管理;改革和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制;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付力度。(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5.金融体制改革。
研究出台农村金融改革方案、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牵头责任单位: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农信社)
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牵头责任单位:安徽保监局、省财政厅)
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牵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等有关部门)
发展金融担保机构。(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6.完善市场体系。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发展资本市场,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牵头责任单位:安徽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委、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质监局等部门)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牵头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委、安徽证监局等部门)
进一步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牵头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逐步完善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牵头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7.政策措施。
进一步明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优先领域,完善支持重点区域发展的财政政策。(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制定省级政府支持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的投资政策。(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制定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我省对外贸易促进政策。(牵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根据“东向发展”的要求,研究制定利用外资政策。(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建设“和谐安徽”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扩大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优惠政策。(牵头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立法工作,适时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牵头责任单位:省法制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市、各有关部门要以《纲要》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精心谋划,周密安排,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约束性指标完成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于2007年1月25日前报送省政府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密切协作,通力配合。各市、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合力推进《纲要》实施。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三)跟踪分析,开展评估。各市、各部门要对《纲要》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报告实施进展情况。在《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省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