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金华”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7-27 浏览 25562 次
全标准体系,推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加快农业新产品开发,建设若干个农产品品牌基地,培育一批市级以上农产品品牌,重点在优质粮油、奶牛乳品、生猪和肉制品、花卉苗木、水果蔬菜、中药材和食用菌、名优茶叶、特色养殖等优势农业产业取得新的突破。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注册认证和有机认证,加强规范使用和管理,拓展国内外市场。

  (六)打造服务业品牌。积极推进服务业连锁化、品牌化经营,采用先进技术和服务标准,创新服务产品,促进规模经营,提高竞争能力。重点在商贸流通、现代物流、旅游会展、影视传媒、信息服务、科教服务等服务业领域,实施品牌培育工程,打造浙中城市群服务业品牌。

  (七)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利用我市区域块状经济、产业集群效应为品牌建设带来的有利条件,打造区域品牌,引领块状经济提升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龙头企业的作用,联合注册集体商标、市场服务商标等,创建区域性的集体品牌,打造专业品牌基地。发挥区域品牌在整合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形成规模效应,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实力,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

  (八)争创具有竞争力的出口品牌。鼓励和支持出口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及专利申请。鼓励和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实施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提高出口产品档次,推进国内品牌向国际品牌延伸。鼓励品牌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化经营,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力争创建国际品牌。

  (九)提升专业市场品牌。引进品牌企业进场经营,提高市场商品质量和品牌效应。重点培育扶持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永康中国科技五金城、金华农产品批发市场、浙中粮油交易中心、浙中建材市场、浙中家居市场、义乌农贸城、磐安浙八味市场等一批规模大、影响力强的特色专业市场品牌,引导专业市场进行服务商标的注册、管理和保护,规范品牌经营的竞争环境,提高市场的品牌信誉度,实现商品品牌与市场品牌互促共进。

  (十)保护“老字号”和知名商号品牌。鼓励老字号企业申报知名商号,引导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运用企业商号权进行资产运作,进一步提升企业商号权的无形资产。加强对老字号、知名商号企业商标、商号资产的保护和运用,鼓励企业商号、商标一体化,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积极争创传统特色品牌产品。

  四、完善“品牌金华”建设的政策措施

  (十一)引导企业注册和规范使用商标、商号。鼓励无注册商标企业积极注册商标,指导品牌企业注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有条件的地区给予注册商标一定的经费补助;支持和鼓励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注册成功后按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二)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和品牌经营管理水平。推进企业产品标准化,支持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完善企业计量保证体系,积极推行质量、环境、社会责任等体系认证,提高产品质量。对组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对争取将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本企业并带动产业升级的企业,以及对取得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项目的承建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鼓励引导企业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重视企业品牌经营人才建设,鼓励企业培养和引进品牌经营、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高级人才。鼓励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组织开展品牌知识培训,提高企业创牌能力和品牌经营水平。鼓励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生产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联合、虚拟经营、委托加工等多种途径做大做强,加快形成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品牌带动作用明显的品牌大企业,努力培育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的品牌企业。

  (十三)完善品牌建设奖励政策。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品牌战略实施,对市区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产品”、“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金华市“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产品”、“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各种区域品牌基地称号的,给予组织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和支持品牌建设的政策。

  (十四)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产品。对市级以上品牌企业和全国、全省著名的专业市场,在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财政贴息等方面优先扶持。对市级以上知名品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依法合理确定质量免检范围,对市级以上品牌企业给予工商事务重点服务支持。

  (十五)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企业、行业设立各类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用足用好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和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支持市级以上品牌企业对先进工艺设备和关键共性技术的引进消化和研发创新,努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有关项目优先列入市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

  (十六)建立健全品牌保护机制。加大品牌保护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企业的商标、域名被恶意抢注等现象。严禁一切乱评比、乱认定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或设区的市政府授权外,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品牌产品评审和品牌评价活动,进一步促进品牌评价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切实加强对商标、质量标志、产品标准标志等印制的管理,加快建立知名品牌数据库,完善市内执法联动机制和维权网络。加强与其他地市的合作、协调,积极探索建立品牌互认、互保的联动机制和网络体系。引导和鼓励企业成立商标、商号和名牌保护自律组织,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形成企业自我保护、政府依法保护和司法维权保护三位一体、相互结合的保护体系。加强对合资合作过程中自主品牌的保护和管理,合理评估企业的品牌价值,防止自主品牌被恶意收购。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机制,及时向有关行业和企业通报信息,指导企业做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预警、起诉和应诉工作。

  五、加强对“品牌金华”建设工作的领导

  (十七)建立健全“品牌金华”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机制。由市创牌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品牌金华”建设工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做好工作。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品牌金华”建设工作专项经费。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品牌建设领导机构,并将品牌建设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共同推进“品牌金华”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作用,加强商标协会、质量协会、消费者协会等专业协会和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品牌推介、法律服务、信息咨询、打假维权、经验交流等服务,搭建品牌建设公共平台。

  (十八)营造推进“品牌金华”建设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和舆论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品牌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法做好广告宣传的审查工作,坚决杜绝虚假广告,正确引导消费,促进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品牌理念和品牌意识。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品牌宣传策划,扩大知名品牌的影响力,推动品牌企业巩固市场、扩大市场,努力打响金华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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