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树仁不服安溪县财政局税收征收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
发布时间 2014-08-12 浏览 25742 次
人告知权利的同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应认定为程序瑕疵。但被上诉人采取证据保全缺乏证据,应确认该程序违法。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跨区执法及当场收缴罚款证据不足。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其非法扣押上诉人车辆经济损失3990元的请求不作出处理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上诉人的请求并没有要求确认被上诉人扣押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直接要求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另案裁定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三目之规定,该院于2003年10月16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溪县人民法院[2003]安行初字第00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安溪县财政局[2002]农税罚字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由被上诉人对本案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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