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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之第(一)、(三)、(四)项,即(一)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审计费各二万元;(四)驳回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 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之第(二)项,即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五百万元,互负连带责任。
三、 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50万元,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35 210元,由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 210元(已交纳),由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 000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 210元,由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 210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 0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继祥
审判员 魏湘玲
审判员 孙苏理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耿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