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义明破坏生产经营案
发布时间 2014-08-21 浏览 24262 次
复印件证实小龙潭村民李顺德、张上龙、李进嘎、李鲁者、杨批黑对坐落在巴岩梁子和麻栗树梁子的部分自留山拥有合法的使用权;扭直村与小龙潭村地界示意图证明两村的土地权属界线以大寨梁子山脊沿阿尺底妈箐沟至石甫河、顺石甫河至月牙河交汇处为界;损失测算报告证明小龙潭村民受损作物经济价值32853.83元;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进一步证明被告人金义明等人违法勘界和毁坏农作物的行为客观存在,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也无异议,本院已当庭确认以上证据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绿春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表明,扭直与小龙潭两村土地使用界线清楚,并且土地使用现状合理、地形地物明显。但是被告人金义明、金元贵、金嘎福、朱批松等人越权行使勘界行为,并且以“不出一点纠纷上级不会来解决”为目的,故意毁坏小龙潭村民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32853.83元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义明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以全案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元贵、金嘎福、朱批松身为扭直村委会干部成员,不制止金义明的不法行为,反而积极参与实施,系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已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义明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5月29日起至2003年5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金元贵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5月29日起至2002年5月28日止)。

  三、被告人金嘎福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5月29日起至2002年5月28日止)。

  四、被告人朱批松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5月29日起至2002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李翁坚

审判员   李光有

代理审判员 张 导

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恬艳

1  2  3  4  5  6  7  8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