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晓云盗窃、脱逃、抢劫,刘杰等销售赃物案
发布时间 2014-08-22 浏览 28972 次

【终审日期】2000-06-30

【调解日期】

【有效性】

【全文】

 

 

彭晓云盗窃、脱逃、抢劫,刘杰等销售赃物案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楚中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彭晓云,男,1962年2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198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弥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3年4月减刑释放。因本案2000年1月11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8日被楚雄州公安局逮捕。捕前暂住昆明市丰宁小区31幢405室,现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辩护人 王明强、司恒黎,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刘杰,男,1967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1988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3年4月减刑释放。因本案2000年1月13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8日被楚雄州公安局逮捕。捕前住个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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