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益占、单桂毛等4人抢劫,盗窃案
发布时间 2014-08-22 浏览 37881 次
人民法院(1995)杭法刑劳字第3897号和(1997)杭法刑劳字第1450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证明单桂毛于1993年3月23日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服刑期间被减刑二年五个月,于199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户籍证明,证明沈益占等四被告人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

  上述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辩方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益占、单桂毛、吴勤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沈益占、单桂毛、樊小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沈益占、单桂毛、樊小君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系交叉作案,对沈益占、单桂毛共同盗窃都定主犯没有从犯于法无据,被告人樊小君在共同盗窃中所起的作用虽比沈益占要小,但不宜对部分共同盗窃犯罪划分主从犯,故本案共同盗窃部分不能认定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益占、单桂毛系主犯,樊小君系从犯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单桂毛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沈益占、单桂毛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沈益占系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入户抢劫并致人重伤,又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之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对沈益占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单桂毛系多次抢劫,又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之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勤军系入户抢劫并致人重伤,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沈益占相对要小,其辩护人提出要求对吴勤军酌情从轻处罚之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樊小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小君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五)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益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单桂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勤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樊小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止)。

  五、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赃物诺基亚3810型手机一只、传呼机四只、充电器、放电器各一只、金戒指一只及作案工具尖刀二把、手电筒二支、迷彩帽二顶、墨镜一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盛 扬

人民陪审员 蔡祖望

人民陪审员 章玉安

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伯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