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益占、单桂毛等4人抢劫,盗窃案
发布时间 2014-08-22 浏览 37827 次

【终审日期】2000-05-16

【调解日期】

【有效性】

【全文】

 

 

沈益占、单桂毛等4人抢劫,盗窃案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绍中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沈益占,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嵊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嵊州市浦口镇名人路27号。1990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199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嵊州市公安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 王武,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单桂毛,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嵊州市人,文盲,农民,住嵊州市浦口镇墩头弄12号。1985年7月9日因犯惯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1993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1999年10月30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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