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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沈益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单桂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勤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樊小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止)。
五、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赃物诺基亚3810型手机一只、传呼机四只、充电器、放电器各一只、金戒指一只及作案工具尖刀二把、手电筒二支、迷彩帽二顶、墨镜一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盛 扬
人民陪审员 蔡祖望
人民陪审员 章玉安
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伯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