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盛 扬
人民陪审员 蔡祖望
人民陪审员 章玉安
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伯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