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和加强出口商品经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8-29 浏览 24234 次
饰,景泰蓝,日用陶瓷。

  钢材,废钢,生铁,焦炭,水泥,锡,焊锡,钨铁,钨制品(其中:钨酸,三氧化钨,钨粉,碳化钨,铸造碳化钨),锡砂,锑砂,铜材,铝材,锌及锌基合金,铅及铅基合金,钉丝,铁合金(其中:硅铁,锰铁,铬铁),稀土,轻重烧镁,矾土,砩石块(粉),滑石块(粉),重晶石块(粉),电熔镁。

  石蜡,糠醛及糠醇,重水,烧碱,纯碱,元明粉,电石,农药,染料,轮胎。

  中药材类(其中:人参,鹿茸,甘草,杜仲,田七,当归,厚朴,枸杞,黄芪,槐米),鲜蜂王浆(粉),肝素钠,四环素,维生素c,氯霉素,医药原料(磺胺二甲基嘧啶,麻黄素,咖啡因)。

  20马力以下电动机,135系列以下柴油机,e级中小型轴承,14″彩色和12″、14″黑白电视机。

  第三类除第一、二类以外,其他不列名的出口商品,由具有该类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按专业分工批准的经营范围,有秩序地放开经营。

  经营第一、二、三类出口商品中实行出口配额(包括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照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对香港、澳门出口的商品,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加强管理,对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出口商品,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指定的国家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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