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和加强出口商品经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8-29 浏览 24223 次

【颁布日期】1990-01-23

【实施日期】1990-02-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和加强出口商品经营管理的通知

1990年1月23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文件),使外贸出口有秩序地健康发展,决定对现行出口商品分类目录作适当调整,并相应加强出口商品经营的协调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出口商品仍分为三类。

  第一类出口商品仍按国发〔1988〕12号文件的规定,继续执行。这类出口商品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的、资源性的、国际市场垄断的和某些特殊的出口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于第一类甲种出口商品,由国家指定的一家或几家国家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对于第一类乙种出口商品,由国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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