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核查反馈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02 浏览 24201 次
的企业,要及时收回已分配额,进行再分配,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三条 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反馈的目录配额执行情况,外经贸部根据海关统计数据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在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系统实现国内联网之前,外经贸部凭部edi中心提供的签证数据、设限国的清关数据;对纺织品被动配额的二次分配及使用率直接跟踪核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对及时、准确反馈目录配额执行情况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配额分配、核定公司经营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对反馈情况不及时和虚报、隐瞒情况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分别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其当年配额总量的10至30%扣减其下一年度配额总量。

  第十七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对反馈情况不及时和虚报、隐瞒情况的所属企业,有权进行处罚或调减其配额。

  第十八条 对伪造、非法买卖目录商品配额的各类企业,外经贸部将依据情节撤销其核定公司经营资格,直至暂停或吊销其对外贸易经营权;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的核查反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机电配额产品。

  第二十一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按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起执行,凡此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受核查的进出口配额商品目录

     二、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表(略)

     三、进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表(略)

     四、加工贸易进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表(略)

 

附件一:

受核查的进出口配额商品目录

 

  一、出口配额商品目录:

  大米、大豆(含大豆碎)、玉米、(含玉米碎)、煤炭(含水煤浆)、钨(钨砂、仲钨酸铵、三氧化钨、钨酸、钨粉、其它钨制品)、锑(锑锭、氧化锑、锑砂、锑基合金)、原油、成品油、锌(锌锭、锌矿砂、锌基合金)、锡(锡锭、焊锡、锡砂、锡基合金)、锯材、蚕丝类及厂丝、茶叶、棉花(含废棉)、坯绸、羊绒、无毛绒、焦炭、鳞片石墨、维生素c、食糖、水煮笋、原木、桐原木、铜板材、新闻纸、栗子、苇及苇制品。

  二、进口配额商品目录:

  棉花、化肥、成品油、羊毛、腈纶、天然橡胶

  三、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商品目录:

  羊毛、植物油、棉花、食糖、天然橡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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