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06 浏览 24047 次
营。其它商品由经国家批准的有出口经营权的有关外贸(工贸)公司、有自产产品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经批准立项有该项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

  特别重要的联合统一经营的商品,都要制定经营管理规定,现包括大米在内的9种商品的规定已下达实施,尚有大豆、两纱两布、蚕丝、坯绸等商品的经营规定要尽快制定下达。

  (二)改进和完善主动配额的管理办法

  实行主动配额管理商品的数量原则上不作调整,仍为54种,但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少数品种进行调整。由原来的单一市场配额改为总量控制下的重点国别地区配额管理,堵塞只对单一市场实行配额管理存在的漏洞。

  主动配额的分配,除少数商品试行有偿招标外,其它商品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对部分出口商品配额试行招标办法

  有选择地对部分出口金额较大、经营单位较多、国际市场敏感的、易于发生抬价抢购、低价竞销和国外反倾销的商品,试行配额有偿招标办法。这样将使那些靠不平等竞争条件、对内抬价抢购、对外低价竞销的企业,难以为继。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售价,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国外反倾销投诉。

  招标办法所依据的原则和做法主要是:

  1、配额招标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效益”的原则,有步骤地开展。先对部分计划配额、主动配额商品试行有偿招标,待招标工作取得经验后,不断扩大或调整。

  2、招标工作,包括制定招标办法的实施细则、中标数量的计算和分配、市场的划分等,由招标委员会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由进出口商会负责。

  3、招标的办法和程序是公开的,中标数量的确定,通过以客观数据为基础的数学公式计算出来,不掺杂人为因素。

  4、招标对象: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有外贸经营权、并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外贸(工贸)公司、生产企业(自产产品)和经批准立项有该项招标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

  5、招标费用:配额招标费用全部用于国家发展出口贸易。

  (四)完善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1、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要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主要是计划配额、主动配额和国际公约要求管理的及需经特殊批准的出口商品。

  2、建立严密、科学、完整的监督检查制度,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管理机关应与全国各发证机关、海关、外汇管理局实行计算机联网,以便随时监督、核查发证机关的发证情况和企业对配额许可证的执行、出口结汇和出口价格等情况。

  3、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发证机关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对企业配额许可证执行的后期管理要法制化,要建立奖惩制度。对那些有法不依、特别是经查实,属故意超发许可证的单位,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情节严重的,中止或取消其发证权,并由司法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出口协调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均由进出口商会负责组织协调。各类进出口企业必须服从商会的统一协调。配额的分配和招标必须限制在商会会员企业的范围内,非会员企业无配额申请和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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